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侯刑初字第28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8日由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乙,男,1968年4月3日出生。系被告人郭某甲的堂弟。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4)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10月30日9时30分,被告人郭某甲将其手机借给“依泉”(另案处理),由依泉拨打电话给位于闽侯县尚干镇龙醒村的被害人施某某,并在电话中假冒系施某某弟弟,称因嫖娼被抓需要人民币5000元保释。被害人施某某信以为真,遂按照电话中的约定乘车来到福州市仓山区俊边车站,并按约定手持书本作为接头相认记号。被告人郭某甲见被害人施某某手持书本,遂上前接头,从被害人施某某处取得现金5000元。被告人郭某甲事后从中获利300元。
2、2013年7月6日8时30分,被告人郭某甲将其手机借给“依泉”,由依泉拨打电话给位于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的被害人林某甲,并在电话中假冒系林某甲儿子,称因嫖娼被抓需要人民币7000元保释。被害人林某甲信以为真,遂按照电话中的约定乘车来到福州市仓山区石步车站,并按约定手持书本作为接头相认记号。被告人郭某甲见被害人林某甲手持书本,遂上前接头,从被害人林某甲处取得现金7000元。被告人郭某甲事后从中获利500元。
3、2013年8月1日8时30分,被告人郭某甲将其手机借给“依泉”,由依泉拨打电话给位于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的被害人邱某某,并在电话中假冒系邱某某儿子,称因嫖娼被抓需要人民币8000元保释。被害人邱某某信以为真,遂按照电话中的约定乘车来到福州市仓山区石步车站,并按约定手持书本作为接头相认记号。被告人郭某甲见被害人邱某某手持书本,遂上前接头,从被害人邱某某处取得现金8000元。被告人郭某甲事后从中获利500元。
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某甲有认罪,其本身也是被骗,分到钱也不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2年10月30日9时30分,被告人郭某甲将其手机借给“依泉”(另案处理),由依泉拨打电话给位于闽侯县尚干镇龙醒村的被害人施某某,并在电话中假冒系施某某弟弟,称因嫖娼被抓需要人民币5000元保释。被害人施某某信以为真,遂按照电话中的约定乘车来到福州市仓山区俊边车站,并按约定手持书本作为接头相认记号。被告人郭某甲见被害人施某某手持书本,遂上前接头,从被害人施某某处取得现金5000元。被告人郭某甲事后从中获利300元。
2、2013年7月6日8时30分,被告人郭某甲将其手机借给“依泉”,由依泉拨打电话给位于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的被害人林某甲,并在电话中假冒系林某甲儿子,称因嫖娼被抓需要人民币7000元保释。被害人林某甲信以为真,遂按照电话中的约定乘车来到福州市仓山区石步车站,并按约定手持书本作为接头相认记号。被告人郭某甲见被害人林某甲手持书本,遂上前接头,从被害人林某甲处取得现金7000元。被告人郭某甲事后从中获利500元。
3、2013年8月1日8时30分,被告人郭某甲将其手机借给“依泉”,由依泉拨打电话给位于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的被害人邱某某,并在电话中假冒系邱某某儿子,称因嫖娼被抓需要人民币8000元保释。被害人邱某某信以为真,遂按照电话中的约定乘车来到福州市仓山区石步车站,并按约定手持书本作为接头相认记号。被告人郭某甲见被害人邱某某手持书本,遂上前接头,从被害人邱某某处取得现金8000元。被告人郭某甲事后从中获利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8月1日,她接到电话说其儿子做桑拿被抓了,要花钱才不用关,并要她带8000元和书本作为接头记号到石步车站。后在石步车站,被告人郭某甲就跟她接头并边走边聊,骗走现金人民币8000元。
2、被害人林某甲、施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的内容同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
3、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的黑色YEPEN手机是他男朋友被告人郭某甲的。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9月份,依泉跟他说一起诈骗,并说好他提供手机给依泉用来联系被骗的人,成功后他有分成。2012年10月份一天上午,依泉用他的手机拨打电话诈骗对方称对方弟弟洗桑拿被抓,要5000元保出来,还有拿书到仓山俊边车站作为接头记号,他在依泉的指引下就去接头并骗得5000元,后他做依泉的车离开,事后他分到300元。2013年7月和8月他们以相同的办法分别骗到7000元和8000元钱,他分别分到500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