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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州市台江区。
诉讼代理人唐德芳,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乙,男,1945年8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泰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施国民,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丙,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农民,住永泰县。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刑诉(2014)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乙于2015年1月2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鄢行暖
审判员 林道标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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