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樟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泰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8日8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永泰城关往永泰赤锡方向行驶,途经203省道106KM+500M处碰撞到被害人陈某某,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7月26日,被害人陈某某因治疗无效死亡,同日经永泰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意见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永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列举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8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持有效驾驶证)驾驶转向性能、制动性能不合格具有安全隐患的轻型普通货车,由永泰城关往永泰赤锡方向行驶,途经赤锡邮政所门前路段即203省道106KM+500M处,碰撞到行人陈某某(女,1934年7月7日出生),造成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即报警并在现场接受公安民警调查处理,后被害人陈某某被“120”车送往医院救治。同年7月26日,被害人陈某某因治疗无效死亡。同日,经永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永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
2014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胞弟张某乙与被害人陈某某儿子陈甲双方自愿达成本案民事赔偿协议:张某甲愿意一次性赔偿陈甲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人民币25万元。后分期付款,至2015年1月28日张某甲已付清上述25万元赔偿款。同时,被告人张某甲已取得被害人亲属陈甲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现场图,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机动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身份信息查询单,证人陈乙、陈甲的证言,永泰县公安局关于陈某某死亡案的法医学检验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事故车辆痕迹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报警后在事故现场接受公安机关民警调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本案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张某甲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可予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且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予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及上述相关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处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道标
人民陪审员 陈家强
人民陪审员 鲍茂兴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鲍燕淋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