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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9月12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笑亲,福建联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享甲,福建联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飞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谢笑亲、邓享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明知陈某某(已判决)经营的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已判决)、傅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盐酸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仍然先后19次向该三人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盐酸。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经营的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盐酸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仍然将425公斤易制毒化学品盐酸以每公斤人民币0.65元的价格非法卖给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
2、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经营的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盐酸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仍然将300公斤易制毒化学品盐酸以每公斤人民币0.65元的价格非法卖给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
3、2013年1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经营的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盐酸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仍然将250公斤易制毒化学品盐酸以每公斤人民币0.65元的价格非法卖给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
4、2013年2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经营的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盐酸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仍然将600公斤易制毒化学品盐酸以每公斤人民币0.65元的价格非法卖给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
5、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经营的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盐酸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仍然将1875公斤易制毒化学品盐酸以每公斤人民币0.65元的价格非法卖给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
6、2013年3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经营的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盐酸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仍然将1000公斤易制毒化学品盐酸以每公斤人民币0.65元的价格非法卖给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
7、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经营的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盐酸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仍然将1000公斤易制毒化学品盐酸以每公斤人民币0.65元的价格非法卖给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
8、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经营的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盐酸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仍然将1500公斤易制毒化学品盐酸以每公斤人民币0.68元的价格非法卖给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
9、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经营的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盐酸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仍然将2000公斤易制毒化学品盐酸以每公斤人民币0.68元的价格非法卖给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
10、2013年6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经营的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盐酸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仍然将1250公斤易制毒化学品盐酸以每公斤人民币0.65元的价格非法卖给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
11、2013年6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经营的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盐酸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仍然将2000公斤易制毒化学品盐酸以每公斤人民币0.65元的价格非法卖给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
12、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经营的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盐酸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仍然将2000公斤易制毒化学品盐酸以每公斤人民币0.65元的价格非法卖给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
13、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经营的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盐酸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仍然将500公斤易制毒化学品盐酸以每公斤人民币0.65元的价格非法卖给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
14、2013年7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经营的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盐酸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仍然将2000公斤易制毒化学品盐酸以每公斤人民币0.72元的价格非法卖给三明市宝元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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