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元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某,女,1990年4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三明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远斌,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甲,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乙,男,1994年5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三明市看守所。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陈某某、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李甲、李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素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及其辩护人邓远斌,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李甲、李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10月,被告人饶某加入以“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狮公司”)为名,以“时光倩影”系列化妆品为产品的非法传销组织。2014年6月,被告人饶某被其上级领导调整到三明市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随后以三元区沙洲新村某幢某室为据点,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饶某为主任,负责该传销据点的大小事务;被告人陈某某为管家,负责该传销据点的日常生活管理及传销成员的管理;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李甲、李乙等人为骨干成员的传销组织,开展非法传销活动。
2014年9月1日,被害人黄某被他人、被害人于某被被告人李甲先后骗至该传销窝点,在知晓传销实情欲离开时,二被害人被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以及其他传销窝点的传销成员言语威胁并强行控制,其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被搜走,由被告人饶某进行处理和保管。随后,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李甲、李乙按照被告人饶某的指示,强迫被害人黄某、于某听传销课进行洗脑,欲让二被害人购买天狮公司的产品并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饶某事先安排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分别作为被害人黄某、于某的传销授课师傅,对二被害人进行贴身监视看管,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李甲、李乙等人参与共同看管,不让二被害人走出房间,限制其同外界的联系。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三明火车站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交代传销的具体地点并带领公安民警到三元区沙洲新村某幢某室将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李甲、李乙抓获,同时将被害人黄某、于某解救出来。至此,被害人黄某、于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14天之久。2014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陈某乙、李甲、李乙提供的举报线索在三元区好多多超市附近将被告人饶某抓获,三被告人当场对被告人饶某予以指认。
被告人饶某、陈某某、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李甲、李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不持异议,均表示认罪,且愿意改过自新,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被告人饶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其本身也是传销的受害者,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