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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甲,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春红,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庄某乙,男,1983年2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2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及其辩护人陈春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与被害人庄某丙等人在三元区中村乡松阳村以“押宝”的方式赌博,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输掉一些钱。当日下午,被告人庄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庄某乙,说是上午赌博输钱是因为被害人庄某丙出老千,被害人庄某丙使用的赌具“宝斗”有问题。于是二被告人找到被害人庄某丙,被告人庄某甲使用自称能检测“宝斗”真假的仪器对被害人庄某丙的赌具“宝斗”进行“检测”,并认定“宝斗”有问题,二被告人当即向被害人庄某丙索要赔偿,当日未谈拢。9月21日,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到被害人庄某丙家中,被告人庄某甲强行拉拽被害人庄某丙,并威胁要拉其去游街等方式,向被害人庄某丙索要人民币5万元钱,被告人庄某乙索要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庄某丙则一直坚称其没有出老千,没办法赔偿二被告人,但是被二被告人拉拽、恐吓后不敢说话。后经庄某丁、庄某戊等人协调,被告人庄某甲最终同意向被害人庄某丙索要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庄某乙同意向被害人庄某丙索要人民币6千元。后被害人庄某丙通过庄某戊交给了被告人庄某乙人民币6千元,之后找庄某己借了人民币2万元钱,由庄某庚经手转交给了被告人庄某甲。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2.6万元,其中被告人庄某甲取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庄某乙取得人民币6千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庄某甲辩称,其认为没有威胁要挟被害人庄某丙,并认为当时拿庄某庚转交的2万元不是敲诈勒索被害人庄某丙所得,而是与庄某庚有其他经济纠纷。
被告人庄某甲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庄某甲索取被害人庄某丙2万元中有部分是被告人庄某甲的赌资,不属于被害人庄某丙所有,应当予以扣除。2、被告人庄某甲行为的目的只是想讨回赌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庄某甲系坦白,且亲属已帮助退还了全部赃款,又属初犯、偶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庄某乙辩称,其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3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与被害人庄某丙等人在三元区中村乡松阳村以“押宝”的方式赌博,之后被告人庄某甲怀疑被害人庄某丙诈赌向其提出索赔,被害人庄某丙不承认诈赌,当日下午,被告人庄某甲到被害人庄某丙家中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庄某乙,共同向被害人庄某丙提出索赔,当日晚上8时,被告人庄某甲要求被害人庄某丙到其店铺继续谈诈赌“赔偿”事宜,期间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便以言语相威胁,直至9月21日凌晨2时,被告人庄某甲才让被害人庄某丙离开。9月21日上午9时,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再次到被害人庄某丙家中,被告人庄某甲以言语威胁并强行拉拽被害人庄某丙,并威胁要拉其去游街等方式,向被害人庄某丙强行索要“赔偿”。9月21日下午,经庄某丁、庄某戊等人协调,被告人庄某甲最终同意向被害人庄某丙索要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庄某乙同意向被害人庄某丙索要人民币6千元。后被害人庄某丙通过庄某戊交给了被告人庄某乙人民币6千元,之后找庄某己借了人民币2万元钱,由庄某庚经手转交给了被告人庄某甲。
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庄某乙主动到三元公安分局投案并退出赃款人民币6000元;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庄某甲被抓获归案。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庄某甲的亲属帮助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害人庄某丙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20日中午,被告人庄某甲拿出所谓的检测仪器认定其诈赌,强行索要“赔偿”,其不承认诈赌,当日下午,被告人庄某甲到被害人庄某丙家中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庄某乙,共同向被害人庄某丙提出索赔,当日晚上8时30分,其到被告人庄某甲店铺继续谈诈赌“赔偿”事宜,到晚上11点,被告人庄某甲有点急,其一把抓住其后衣领说如果不解决就不要走出店铺,其打电话让庄某丁过来,打完电话后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轮流对其进行语言威胁。直至9月21日凌晨2时,被害人庄某丙才离开。9月21日上午9时,被告人庄某甲、庄某乙再次到被害人庄某丙家中,他们走进其家后就很凶的问其要怎么解决,其回答要打电话报警后,他们听完之后就更凶,说报警也没有用,等出来后还是会找其要钱并会打其,他们边说就边拉我往街上走。9月21日下午,经庄某丁、庄某戊等人协调,被告人庄某甲最终同意向其索要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庄某乙同意向其索要人民币6千元。后其通过庄某戊交给了被告人庄某乙人民币6千元,之后找庄某己借了人民币2万元转交给被告人庄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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