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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刑初字第103号(2)
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潘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退赃凭证及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翁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11年11月有向被告人潘某某介绍中国某联盟网站的运行模式,被告人潘某某在了解后就自行与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该网站在三明市三元区的区域代理商。
2、证人潘某甲、邓某某、潘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潘某某先后成为中国某联盟网站的三元区、梅列区的区域代理商,在其成为梅列区区域代理商后,便以潘某乙名义作为三元区的区域代理商。被告人潘某某有向他人推荐中国某联盟网站的运行模式并叫人投入资金进入该网站参与购物返利,但在投入资金过程中并未进行实际购物消费。同时潘某乙有帮助被告人潘某某录单,邓某某有向他人推荐、介绍该购物返利活动。潘某甲、邓某某、潘某乙等人均有参与该购物返利活动。
3、证人李某某、余某某、黄某某、李某甲、郑某某、邓某甲、李某乙、邱某某、黄某甲、邹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陈某甲、孙某某、龚某某、颜某某、李某丙、甘某某、张某某、苏某某、詹某某、陈某乙、曾某某、唐某某、黄某乙、徐某某、汪某某、汪某甲、黄某丙、肖某某、巫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张某甲、龚某甲、李某丁、雷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潘某某是中国某联盟网站的区域代理商,其与邓某某均有向证人李某某等人多次介绍网站的购物返利模式,吸引他人投钱参与该网站返利活动。同时这些人员在参与返利活动过程中均投入数额不等的资金,并无进行实际消费,而仅是交纳“空单”金额的15%,投入资金均是先交给潘某某或邓某某后,由潘某某统一进行操作。另外,在投入资金过程中,部分证人有介绍他人到被告人潘某某处参与中国某联盟的购物返利。中国某联盟的返利一直都有准时支付,直至2012年5月底。
4、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潘某某是中国某联盟的区域代理商,其在被告人潘某某的介绍下成为中国某联盟的加盟商家,但其并没有向他人介绍中国某联盟,消费者也没有以中国某联盟的名义到其店内进行购物消费。
5、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潘某某是中国某联盟网站的区域代理商,其在被告人潘某某的介绍下成为中国某联盟的加盟商家,但其并没有向他人介绍中国某联盟,消费者也没有以中国某联盟的名义到其店内进行购物消费。同时,其以个人名义投入人民币60000元,该钱是转账到被告人潘某某工行账户后由被告人潘某某交给郭某某的,2012年5月之后就再未收到购物返利,亏损人民币40000余元。
(二)书证
1、个人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潘某某的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潘某某于2012年7月16日自动投案。
3、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出具的中国某联盟商家名单(三明),证明被告人潘某某在三明市三元区、梅列区发展购物网站某联盟商家的情况。
4、证人李某某、邹某某、吴某某、陈某甲、詹某某、陈某乙、曾某某、黄某乙、汪某某、汪某甲、龚某甲、李某丁、邓某乙等提供的工行账户交易清单,证明上述人员工行账户资金进出情况,上述人员在2012年5月底之前均有收到中国某联盟的返利。
5、证人李某甲、陈某某、黄某丙、肖某某、何某某提供的银行存款凭条或交款明细,证明上述人员将不定数额的款项交给被告人潘某某,而后由被告人潘某某投入中国某联盟网站参与购物返利的情况。
6、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区域代理合作协议,证明被告人潘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代理合作协议的情况,代理区域为梅列区,佣金为当月销售额的1%。
7、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商务代表合作协议、推荐函,证明被告人潘某某以中国某联盟的名义发展邓某某、潘某甲为梅列区商务代表;邓某某、潘某甲及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发展会员及消费金额的部分情况。
8、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侦查机关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明龙湾区公安机关对郭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立案侦查,同时相关涉案人员包括某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张某丙、涂某某、王某乙、马某某等二十余人均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9、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出具的中国某联盟三元区、梅列区会员情况一览表,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潘某某为中国某联盟在三元区、梅列区发展会员及投入资金、返利等进行的统计情况,其中三元区会员共计投入“空单”资金人民币27572502元,会员实际投入资金为人民币4135875元;梅列区会员共计投入资金人民币80348501元,会员投入资金为人民币12052275元,三元区和梅列区会员投入资金共计人民币1618余万元。
10、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潘某某工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潘某某工行账户在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5月29日期间该账户的资金转出及转入情况。
11、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16日扣押到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及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二张、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会员参会账本两本等涉案物品。2012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在证人潘某甲协助下对被告人潘某某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相关涉案物品,提取到会员身份证复印件200余份、“某联盟”、“万家购物”相关资料一份及其他相关资料。2012年9月19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潘某某处扣押工行U盾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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