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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刑初字第13号(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假公章二枚、签名章一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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