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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世利、代理检察员洪佳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9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闽FB7673号小型轿车准备从宁化县石壁镇立新村水电站路口调头往杨边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张某甲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宁化县医院对张某某进行血液乙醇测定,结果为138.8mg/dl。属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供了如下证据: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单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闽FB7673号小型轿车准备从宁化县石壁镇立新村水电站路口调头往杨边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张某甲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宁化县医院对张某某进行血液乙醇测定,结果为138.8mg/dl。属醉酒驾驶。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甲就民事赔偿部份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某一次性赔偿了张某甲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28600元。张某甲出具了谅解书,建议法庭对张某某尽量从轻处理。2015年1月15日,被列为网上逃犯的犯罪嫌疑人王克吉在张某某的规劝和带领下,到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宁化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受行政案件回执单一份。证实宁化县交管大队于2014年8月19日接报称禾口街上小车与二轮摩托车相撞,有人受伤,请出警。
(2)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张某某的的人员基本信息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情况,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张某甲及证人张某乙的基本信息各一份。证明以上人员的基本信息。
(4)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二份、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证实张某某具有C1驾驶证,张某甲无驾驶证,以及闽FB7673号别克轿车的基本信息。
(5)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三份、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二份、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三份。证实2014年8月19日,宁化县公安局从张某某处扣押驾驶证一本、闽FB7673号轿车一辆并于2014年9月17日将轿车返还。于2014年8月19日从张某甲处扣押二轮摩托车一部并于2014年9月18日通知张某甲领取(未领取)。
(6)宁化县交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实经宁化县交管大队责任认定,张某甲违法“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7)宁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一份。证实2014年8月19日20时45分,张某某驾驶闽FB7673号小型轿车行经宁化县石壁镇禾口街上路段时,与张某甲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8月25日,张某某被传唤至宁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情况。
(8)张某某、张某甲等出具的协议书一份及收据一份,证实2014年10月27日,张某某与张某甲达成协议,由张某某赔偿了张某甲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28600元,双方的民事纠纷已解决。
(9)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一份、犯罪嫌疑人王克吉的基本情况一份、在逃人员撤销表一份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讯问笔录一份、张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实2015年1月15日,被列为网上逃犯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张某某的规劝和带领下,到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的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
宁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共二十一张,证实事故发生地点为石壁镇禾口街口路段,肇事者在现场。二轮摩托车倒地位置为道路中间偏左,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摩托车逆行”可以相互印证。
3、鉴定意见
宁化县公安局出具的血样提取登记表二份,宁化县医院医务科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二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8月19日23时9分经宁化县医院血液检测,测定结果为138.8mg/dl。张某甲于2014年8月19日23时10分经宁化县医院血液检测,测定结果为1.2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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