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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初字第26号(2)
(5)宁化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说明银行流水清单时间存在一定误差,系跨行原因。作案用的水果刀及透明胶布被张某某丢在河内,无法查找。
(6)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害人王某某身份证及其被抢农村信用联合社银行卡复印件一张,证实被害人的身份及其所持的农村信用联合社银行卡的情况。
(7)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的存款明细账单复印件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交易流水帐一份。证实2014年11月5发生二笔为借方标识的取款,第一笔:2014年11月5日23时55分39秒为2000元,第二笔:2014年11月5日23时56分33秒为1600元。
(8)被害人王某某书写的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的情况。
(9)宁化县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张某某所抢劫的赃款已被由被告人家属全部代为清偿。
(三)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1)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宁化县公安局民警组织下制作了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正确辨认出2014年11月份一天晚上其抢劫的女子为被害人王某某。
(2)2014年11月9日被害人王某某在宁化县公安局民警组织下制作了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正确辨认出2014年11月5日持刀抢劫其五千余元人民币的人为被告人张某某。
(3)2014年11月9日证人徐某在宁化县公安局民警组织下制作了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正确辨认出2014年10月底与其前往“宏运”租车行租牌号为闽CD902Y尼桑小轿车的人为被告人张某某。
(4)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宁化县公安局民警组织下制作了辨认现场笔录,张某某主动引领侦查员进行了现场辨认,其正确辨认出:宁化县翠江镇五家山坡顶一按摩店,为其叫被害人吃夜宵为由上车的地点;宁化县翠江镇锦绣华庭小区,为其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持刀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并将被害人放入后备箱的地点;宁化县翠江镇聚龙KTV楼下农业银行ATM机处,为其2014年11月一天23时许其将被害人银行卡拿走后取钱的地点;宁化县翠江镇客家国际大酒店,为其取走被害人银行卡内钱后将被害人从后备箱放出来并让被害人坐回副驾驶的地点;宁化县翠江镇万星广场附近,为其将手铐放在被害人手中拍照的地点;宁化县翠江镇纽约纽约门口处,为其放被害人下车的地点;宁化县城南乡圆盘附近一大桥处,为其丢弃作案所用刀和胶布的地点。
(5)2014年11月11日被害人王某某在宁化县公安局民警组织下制作了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引领侦查员正确辨认出:宁化县翠江镇锦绣华庭小区处,为其2014年11月5日23时许被人持刀抢劫的地点;宁化县翠江镇纽约纽约处门口,为其被抢劫后被告人张某某放其下车的地点。
(四)视听资料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卡口监控照片一张。证实被害人王某某乘坐被告人张某某所驾驶的黑色尼桑闽CD509Y小轿车的情况。
(2)宁化公安局提供的讯问被告人张某某同步录音录像一份,证实公安机关取证合法。
(3)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ATM机及银行内部监控录像的情况,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持被害人银行卡取钱的情况。
(4)作案车辆作案当时的行驶轨迹视频。
(五)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因为他女朋友和张某某女朋友同在三明一个火锅店当服务员,10月29日晚上,张某某和他讲一起租一辆车去三明看女朋友,他同意了。2014年10月30日左右,以他的名义在宁化城关东方家电城对面的一个“宏运”租车行租了一辆黑色的尼桑天籁汽车,车牌号是闽CD902Y。但是车是他帮张某某租的,张某某没有驾驶证租不到。车是当时他和张某某一起去租的,张某某当场付了1500元的押金。到了晚上,他开车载着张某某到三明,第二天一早他们就回到了宁化,一回来他就跟张某某说车要还给车行,张某某说他会拿去还。但过了三、四天,他发现张某某还在开那部车,他问张某某为什么还不还,他说还要过几天。11月9日下午,他开这辆车到西大路修理店,到了西大路烤烟厂对面的修理店时,公安机关就把他控制住了。
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CD902Y小轿车是他租给了一个名字叫徐某的人。
(六)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4年11月5日23时许,她在宁化县西大一路11号发廊内做事情,一个男子说进来按摩,这个男子她之前见过但是叫不出名字,过了一会这个男子又说不想按摩了,想去吃宵夜,让她陪他去,因为这个男子她之前见过,不好意思推辞就答应了。她上了他开来的小车,往宁化中环北路行驶,车上她问他要带她去哪里,他说要带她去山上,她以为他开玩笑的。后来车行驶到一个新盖的楼盘底下,他用右手挽住她的脖子,左手拿出一把刀架在她的脖子上说:“不要动,不要吭声,要不我杀了你。”之后他就不知道从哪里拿出一个大的胶带让她自己捆着自己的手,她说被他挽住没办法动,他就用嘴巴把胶带扯开把她的手捆了起来。捆好后,他就让她把钱交出来,她说被捆住了没办法拿,后来他就把她的钱包拿走了,钱包里面2400元现金都被他拿走了。掏完现金后他又让她告诉他她的银行卡密码,并威胁她说如果她告诉他错的密码就把她杀掉扔在山上,她就告诉他了。知道她的密码后他就从驾驶室下来,到副驾驶的位置让我下车,之后他把车的后备箱打开,把她塞到了后备箱里面,之后他开车走了,中途他停了一下,她听到了银行柜员机取款时发出的声音,她想应该是他拿了她的银行卡取钱去了(后来她查看过短信,她银行卡的钱被取走了),取完钱后车又启动了,大约过了几分钟,车停下来,她被他从后备箱带回副驾驶,她在副驾驶坐好后他就把她手上的胶带解开,又从车里拿出一副手铐放在她双手间,并用他的手机拍了一张照片。他威胁她说,如果她报案的话他就把她杀掉,之后他把车开到龙门桥头让她下车,他就开车跑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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