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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将刑初字第156号(2)
3.2012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艾某某停靠于将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门口的车上收受艾某某贿送的现金800元。
4.2012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将乐县南门头原小天鹅饭馆内收受艾某某贿送的现金10000元。
5.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将其妻子肖某乙中国建设银行的短信告知艾某某,同月11日艾某某转账5000元至上述账户。
6.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将乐县欣春汽贸有限公司收受艾某某贿送的一张欠款人为朱某某的土方运输清单,后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朱某某结算现金5960元。
7.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将其中国农业银行的短信告知艾某某,次日艾某某转账10000元至上述账户。
8.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将其同事邢某某中国工商银行的短信告知艾某某,同月24日艾某某转账9000元至上述账户。后邢某某将上述9000元取给被告人徐某某。
(二)被告人徐某某收受将乐县祥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肖某甲贿送的现金4000元,使肖某甲所在公司名下的车辆在路检执法中免受或少受处罚。其中:
1.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家门口收受肖某甲贿送的现金2000元。
2.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将乐县电影院门口收受肖某甲贿送的现金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8月8日接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约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接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接受调查,亦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日经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后被告人徐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另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调入将乐县良种繁育场工作,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涉嫌犯盗窃罪的嫌疑人黄某某,现黄某某已被依法逮捕。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将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职工作人员信息卡片、将乐县公安局出具的徐某某同志的工作职责证明、工作履历、党员证明、将乐县委组织部出具的中共党员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徐某某2003年12月入警,系行政编制人员、中共党员。2005年1月至2012年4月任将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科员,2012年4月始任将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科员,2013年12月后任将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第五警务队队长,上述期间内均负责城区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2.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3.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艾某某系将乐县顺鑫物流有限公司股东、监事;肖某甲系将乐县祥球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
4.肖某乙中国建设银行账号的DDC历史流水证实,2013年4月11日艾某某通过银行转账5000元至该账户的事实。
5.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号的历史数据证实,2014年1月28日艾某某通过银行转账10000元至该账户的事实。
6.邢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号的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4年3月24日邢某某上述账户存入9000元,同月24日取款9000元的事实。
7.将乐县纪委纪检监察室出具的关于徐某某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关于徐某某涉嫌受贿案的归案经过、案件移送函、中共将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笔录、将乐县人民检察院自首笔录、自我交代、悔过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8月8日接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约谈,期间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接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接受调查,亦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日经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8.将乐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询问笔录、逮捕证证实,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至将乐县公安局寻求破案线索争取立功,公安机关向其提供经多次实施抓捕而未能抓捕的涉嫌盗窃犯罪的嫌疑人黄某某的信息,同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发现黄某某行踪,协助公安机关将涉嫌犯盗窃罪的黄某某抓捕归案,现黄某某已被依法逮捕。
9.将乐县监察局出具的将乐县纪检监察机关暂予扣留、封存款物清单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10.证人艾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将乐县顺鑫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某原系将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科民警,后因交巡警合并,徐某某至城关派出所工作。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艾某某公司名下有四部运输货车,其以每部车每个月600元的标准,分3次共计贿送给徐某某现金9600元;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艾某某公司名下运输货车增至十部,其以每年20000元的标准,分5次共计贿送给徐某某39960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5000元至徐某某妻子肖某乙建设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转账10000元至徐某某本人农业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转账9000元至徐某某提供的邢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徐某某收受上述贿赂款49560元,为顺鑫物流有限公司营运车辆给予关照,使该公司运输货车在路检执法中免收或少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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