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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将刑初字第151号(3)
一、被告人邓某甲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邓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玉銮、白某甲、梁小娣、白炳璋死亡赔偿金、葬丧费、扶养费合计人民币136834.6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玉銮、白某甲、梁小娣、白炳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全 锋
审 判 员  佘小玲
人民陪审员  赖晨龄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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