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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将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22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将乐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伟,福建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22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21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诉刑诉(2014)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曹某甲、顾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祥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钟伟、被告人曹某甲、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曹某甲、顾某某等人将将乐县综合农场煤矿272水平煤硐发包给被告人周某甲开采,双方约定承包方周某甲在272水平煤硐开采使用的火工品由曹某甲、顾某某等人按照乳化炸药每包60元(4公斤/包),毫秒电雷管每发3元的价格提供。2013年3月开始周某甲带领工人开采,并多次向曹某甲、顾某某等人经营的180水平煤硐火工品仓库购买火工品用于井下作业。
2014年3月21日晚,将乐县公安局在272水平煤硐火工品仓库查获被告人周某甲购买使用后剩余的乳化炸药117公斤、毫秒电雷管210发。次日,被告人曹某甲、周某甲被将乐县公安局民警分别在各自家中抓获,同年4月21日,被告人顾某某自动到将乐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被告人周某甲、曹某甲、顾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查获经过、立破案经过、工程承包协议书、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章某某、刘某甲、熊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指控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曹某甲、顾某某非法买卖乳化炸药117公斤、毫秒电雷管210发,用于将乐县综合农场煤矿272水平煤硐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甲、曹某甲、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均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甲购买爆炸物主要用于采煤,系生产生活所需,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归案后被告人周某甲悔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甲系初犯偶犯,尚有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故综合上述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周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曹某甲、顾某某系将乐县综合农场煤矿1号井180平硐的股东,其中被告人曹某甲为该平硐法人代表;被告人顾某某为该平硐地面主管,负责采购、财务、后勤及地面工作人员等日常管理。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曹某甲、顾某某等180平硐股东与被告人周某甲协商后,将属于180平硐开采范围的副井272平硐转包给被告人周某甲开采,由于被告人周某甲未取得合法购买爆炸物品的资格,便与曹某甲、顾学荣等股东约定272平硐生产所需的火工品由180平硐仓库提供。
2013年9月始,被告人曹某甲负责全面管理180平硐。2014年3月21日晚,将乐县公安局在将乐县水南综合农场煤矿1号井272水平煤硐仓库查获并扣押乳化炸药117公斤、毫秒电雷管210发。该炸药与雷管系被告人周某甲经被告人曹某甲同意后,从180平硐火工品仓库购买用于272平硐井下产煤作业,并通过被告人顾某某按乳化炸药每包60元、毫秒电雷管每发3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经性能测试,上述扣押的乳化炸药属爆炸危险品。
2014年3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曹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于同年4月21日自动到将乐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其和曹某甲、顾某某、刘某乙、肖某某几个人合伙承包来将乐水南综合农场1号井180水平煤硐,272水平煤硐属于180水平煤硐的开采范围。2013年1月22日,其和曹某甲、顾某某等几人把272水平煤硐转包给周某甲,约定利润三七分成。同时口头约定在不影响180煤硐井下生产的前提下,按进价提供火工品给周某甲。2013年9月份之后,煤矿由曹某甲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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