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将刑初字第166号(2)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其和曹某甲、顾某某、章某某、肖某某等人承包了180煤硐,其占股3%,其没有具体负责业务,只是挂安全员的名字。其见过周某甲一次,几个股东在商议将272煤硐承包给周某甲的时候因其占股很小,刘某乙明确表示承包给谁其不管。
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2年上半年,冯某某承包将乐县综合农场煤矿1号井和2号井,180煤硐是农场煤矿的1号井,272水平煤硐是农场煤矿2号井的一个煤硐。2012年上半年其将180煤硐及2号井一并卖给曹某甲的事实。
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将乐县综合农场180水平煤硐炸药仓库管理员,周某甲使用的炸药和雷管均是由其管理仓库提供的。2013年9月至案发,曹某甲管理180水平煤硐期间有交代刘某甲给272煤硐负责人周某甲安排火工品,刘某甲给周某甲安排火工品采取虚增180水平煤硐班组领用数量,不如实记账的方式将火工品安排给周某甲。其用于记录周某甲领用火工品的本子给了顾某某,由顾某某和周某甲结算使用,故没有留底,其记不清楚周某甲具体领用的火工品的数量,但2014年3月21日晚公安机关在272水平煤硐仓库中查扣的117公斤炸药及210发雷管确系周某甲从其管理的爆炸物仓库中领取。
5.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水南综合农场煤矿1号井180水平硐从事爆破工作。其从180煤硐领取的火工品价格为炸药每包60元,雷管每发3元。180水平洞是由曹某甲、顾某某、章某某等人承包,2013年8月份之前是章某某在现场管理,到了2013年8月份之后是曹某甲在做现场管理,顾某某负责工人工资和生活费及运送火工品,刘某甲负责管理火工品的领取和登记工作。在《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情况登记薄》上标有“熊某某”签字领取的火工品,有的名字是熊某某本人签的,有的不是其本人签的,其怀疑是仓管员刘某甲代签的。其领用的火工品数量比《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情况登记薄》上登记的要少,差额部分是周某甲领走的,其曾看到过周某甲领取火工品。其爆破员证和爆破员卡均不在自己身上。
6.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至2012年11、12月,谢某甲在将乐县水南综合农场180煤硐担任仓管员。期间,章某某系总管理员,其并不知道是否有其他煤硐的人领取火工,也没有人这么交代过。其离开煤矿后,其仓管员卡仍然在煤矿上,刘某甲知道密码。
7.证人陶某某、谢某乙、周某丙、莫某某、吴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共同证实,272水平煤硐的炸药仓库中存放有炸药和雷管,由周某甲看管,均是用于井下矿洞爆破,需要领用的炸药均是找周某甲领取,其中证人周某丙、刘某丙知道272水平煤硐的矿主是曹某甲,272水平煤硐仓库中的火工品是由180水平煤硐的火工品仓库提供的。
8.证人陈冬顺的证言证实,2012年上旬至2014年2月,陈冬顺在180煤硐负责卖煤,其中2013年6月至2014年过年前,周某甲采出的煤也是由其负责卖,但其记不清周某甲的具体卖煤情况。
9.营业执照复印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肖慎水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将乐县水南综合农场煤矿生产资质证件齐全,不属于无证生产。
10.将乐县综合农场煤矿关于175斜井与180平硐采掘煤层范围的说明证实,将乐县综合农场2号井272水平煤硐属于1号井180平硐的开采范围。
11.提取笔录、股东协议、公司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林坑180矿股东股份构成名单、内部协议、一采区(+180)工程租赁合同证实,2012年9月25日,曹某甲、顾某某、章某某、肖某某、刘某乙等人承包将乐县综合农场煤矿1号井+180主平洞(1采区),其中被告人曹某甲占股30%,是法人代表,被告人顾某某占股18%,是地面主管,负责采购、财务、后勤及地面工作人员等日常管理。
12.工程承包协议书复印件证实,2013年1月22日,180煤硐股东将林坑272水平煤硐承包给被告人周某甲开采,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等事宜。
13.将乐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告人周某甲未取得合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资格。
1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证实,将乐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22日扣押了被告人周某甲持有的乳化炸药117公斤、毫秒电雷管210枚、自制“火工品领用记账本”1本。
15.福建省三明市山海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证明证实,将乐县公安局从将乐水南综合农场272水平硐仓库中扣押的117公斤乳化炸药中有条形码的三箱炸药是由福建省三明市山海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分三次从福建海峡科化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购入,并分两次于2013年11月19日、2013年12月18日销售给将乐县综合农场煤矿1#井;210发雷管是由福建省三明市山海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分两次从福建省民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入,并分两次于2013年10月31日、2013年12月3日销售给将乐县综合农场煤矿1#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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