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1月25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转取保候审(羁押30天),2014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琦,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4年9月19日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芳,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聚众赌博罪于1984年7月16日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5日被逮捕,同年8月20日因病转取保候审(羁押1个月零16天)。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水,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李坊村老车站背路6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逮捕,(期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日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危险驾驶罪刑期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4)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源、沈某琦、李某水、李某芳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4年12月23日、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2015年1月29日恢复审理。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钟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源、沈某琦、李某水、李某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4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源、沈某琦、李某水、李某芳伙同江某煌、吴某梁、罗某生、周某炳(均已判决)、张某雨(另案处理)共九人在三明市某医院对面小吃店门口处,以“猜红心”的方式设赌局诈骗,骗得被害人黄某清人民币500元。
2.2010年5月2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源、沈某琦、李某水、李某芳伙同江某煌、吴某梁、罗某生、周某炳、张某雨共九人在三明市某医院对面小吃店门口处,以“猜红心”的方式设赌局诈骗,骗得被害人刘某妹人民币400元。
3.201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源、沈某琦、李某水、李某芳伙同江某煌、吴某梁、罗某生、周某炳、张某雨共九人在三明市某医院对面小吃店门口处,以“猜红心”的方式设赌局诈骗,骗得被害人乐某桂人民币300元及金手链一条(价值1744元)。
4.2010年6月24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源、沈某琦、李某水、李某芳伙同江某煌、吴某梁、罗某生、周某炳、张某雨共九人在三明市长途汽车站售票厅门口处,以“猜红心”的方式设赌局诈骗,骗得被害人李某旺人民币1600元。
5.2010年7月7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源、沈某琦、李某水、李某芳伙同江某煌、吴某梁、罗某生、周某炳、张某雨共九人在三明市某医院对面小吃店门口处,以“猜红心”的方式设赌局诈骗,骗得被害人樊某廷人民币50元及金耳环一对(价值766元)。
6.2010年7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源、沈某琦、李某水、李某芳伙同江某煌、吴某梁、罗某生、周某炳、张某雨共九人在三明市某医院对面小吃店门口处,以“猜红心”的方式设赌局诈骗,骗得被害人徐某润人民币1000元。
7.2010年7月20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源、沈某琦、李某水、李某芳伙同江某煌、吴某梁、罗某生、周某炳、张某雨共九人在三明市某医院对面小吃店门口处,以“猜红心”的方式设赌局诈骗,骗得被害人陈某永人民币300元、被害人卢某木人民币500元。
8.2010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源伙同李某桂、李某瑛(另案处理)、周某炳在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市场桥头处,以摆摊设局免费抽奖方式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傅某生人民币990元、被害人李某芸693元、被害人傅某通495元。
被告人李某源于2013年9月26日在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沈某琦于2014年4月16日在三明市梅列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水在福建省连城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芳在福建省连城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源、沈某琦、李某水、李某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源参与诈骗9起,数额达9133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沈某琦、李某水、李某芳参与诈骗8起,数额达7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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