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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路平,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世,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少荣,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汉,男,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13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昌源、何俐亲,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4)1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罗某世、罗某汉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1月27日、12月2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佳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路平,被告人罗某世及其辩护人邓少荣,被告人罗某汉及其辩护人曾昌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4日晚,被告人罗某世、罗某汉和朋友黄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三明市梅列区某KTV内喝酒唱歌,被告人罗某汉因琐事与被告人林某某的朋友罗某燕发生争吵,随后黄某某扇了罗某燕一个耳光。之后罗某燕打电话给被告人林某某,说其被人打了,于是被告人林某某纠集陈某野(另案处理)、“罗某林”、“杨林”、“大邓”到某KTV欲教训对方,后到某KTV楼梯口处遇见被告人罗某世便上前揪问,并让其叫黄某某到现场。被告人罗某世告知刘某某、罗某汉其被人打,要求他们到现场,刘某某遂纠集吕某盛、连某献、连某潮、陈某宁、吴某亮和孔某国(均另案处理)到某KTV。被告人罗某世见己方人员到场后便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向被告人林某某头部,随后刘某某、吕某盛、连某献、连某潮、陈某宁、吴某亮、孔某国一起上前殴打被告人林某某和陈某野等人,被告人罗某汉到现场后也参与斗殴,被告人林某某持一把匕首挥舞,并刺伤被告人罗某世等多人。
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罗某世、罗某汉和刘某某、吕某盛、陈某宁、吴某亮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罗某世、罗某汉伙同他人聚众斗殴,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其打电话叫人并不是要教训对方,其行为属被殴打后的自卫,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在庭后通过辩护人向本院递交书面材料自愿认罪。
被告人罗某世、罗某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晚,被告人罗某世、罗某汉和朋友黄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三明市梅列区某KTV的201包间内饮酒娱乐时,因被告人罗某汉去解陪酒员罗某燕内衣,双方发生争执,黄某某上前打了罗某燕一个耳光。罗某燕跑到包间外,将被打的事情打电话告诉其朋友被告人林某某。走出包间的被告人罗某世听见后,上前踢了罗某燕一脚。被告人林某某接到电话后,遂召集陈某野(另案处理)、罗某霖、邓某振、“杨林”欲教训对方。被告人林某某等人赶到某KTV外面楼梯口处,经罗某燕指认后,被告人林某某上前揪住被告人罗某世衣领,让其马上叫打人的黄某某过来。被告人罗某世打电话给刘某文、罗某汉等人称其被人打,叫他们过来帮忙,刘某文又叫了吕某盛、连某献、陈某宁、吴某亮和孔某国(均另案处理)到某KTV。被告人罗某世见己方人员到场后便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向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文、吕某盛、连某献、陈某宁、吴某亮、孔某国等人围上前去,有的劝、有的对被告人林某某和陈某野拳打脚踢。被告人罗某汉从KTV出来赶到现场,见状也参与斗殴。被告人林某某见对方从多,遂持一把匕首乱刺,在刺伤被告人罗某世、罗某汉等多人后,与陈某野一起逃离现场。
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左额部、左枕部、右肘部挫伤;被告人罗某世左腕部4CM创口,左手背3CM创口;被告人罗某汉右臀部长3CM、深5CM创口,右肩部长1CM、深4CM创口;吴某亮左臀部2.5CM创口;陈某宁右肩部4.8CM创口、右上臂2.8CM创口;刘某文左肩背部长3CM、深6CM创口;吕某盛右大腿2.5CM创口;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七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案发次日即2014年4月25日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世、罗某汉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于2014年4月26日主动到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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