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2日决定取保候审。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奕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下旬至2013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苏某受罗延智雇佣,在永安市西洋镇新昌路59号与罗延智、陈学滨、“小添”等人共同假冒当地房管局、财政局工作人员,以“退房退税”的方式实施电话诈骗。期间,被告人苏某伙同罗延智、陈学滨、“小添”等人于2013年5月25日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凌某人民币7986元。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苏某的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苏某对诈骗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骗到钱。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下旬至2013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苏某受罗延智(已判刑)雇佣,在永安市西洋镇新昌路59号与罗延智、陈学滨(已判刑)、“小添”等人共同假冒当地房管局、财政局工作人员,以“退房退税”的方式实施电话诈骗。期间,被告人苏某伙同罗延智、陈学滨、“小添”等人于2013年5月25日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凌某人民币7986元。
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苏某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相证实: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实:证实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凌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简要案情、损失情况进行登记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查获罗延智等人诈骗地点。
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苏某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自然身份情况;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犯罪记录。
3、被害人凌某的报案及陈某证实:2013年5月25日9点34分,其158××××7543手机号接到一个自称是房管局的工作人员(男性,电话186××××1801)的电话,问其是否在陆城荣祥名苑买了房子,说是国家契税下调了,今天是最后一天退税,叫其与财政局工作人员联系。其就根据他提供的电话号码186××××9803打过去,对方接电话的是一名女工作人员,她说的信息与之前那名男工作人员说的一样,叫其找一个银行的柜员机去查询到款记录。其就到广电大楼旁的建行柜员机,按她说的插卡查询余额,并按她说的输入了一串号码,连续按了三次确认键,柜员机上就显示转账成功。其当时就发现不对劲,于是将银行卡退出,再将银行卡插入查询,发现余额只剩279.75元,之后对方又叫其去财政局八楼核实,但财政局办公楼根本没有八楼,其发现被骗后报警。其的银行卡是中国建设银行芯片存储卡,户名凌某,账号62×××22,交易流程显示ATM转账7986元,手续费39.93元,共计损失人民币8025.93元。
4、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永安金鹏宾馆的收银员,与罗延智系朋友关系。案发前两天与罗延智一起在西洋,直至2013年6月25日和罗延智一起在西洋被公安机关查获。其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5、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田某系其金鹏宾馆的员工,案发前几天,田某因身体不适请假没有上班。
6、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代弟弟罗延智退还赃款人民币7986元。
7、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经对同案人罗延智、陈学滨等人的住所进行搜查,从同案人罗延智处扣押了华硕牌A45V型笔记本电脑、华硕牌X84H型笔记本电脑、NEC牌笔记本电脑各1台;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手机号码131××××2397,串号356359050415041);金士顿U盘(1G)、E∧GET牌U盘各1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2张(卡号62×××65、62×××00);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92)、中国银行卡(卡号60×××41)、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95×××51)各1张;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1张。从同案人陈学滨处扣押了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74)、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2)各1张;汽车票2张(安溪到西洋)。
8、购房者信息名单,证实:被告人苏某及同案人罗延智、陈学滨等人实施诈骗所用的购房者信息名单,其中包括被害人凌某的相关信息等。
9、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同案人罗延智所持有的户名为罗明贤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92)、户名为魏阳萍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60×××41)、户名为郭冰婧(罗延智妻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95×××51)、户名为罗延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00)的交易明细,均无可疑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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