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29号(3)
18、被告人苏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其收到QQ好友“小添”发来的消息,问其要不要找事做,说在永安做电话业务之类的事情,一个月做得好可以拿5000元到6000元,其同意并从安溪坐大巴到永安,“小添”接其到西洋镇上的一幢民房里。当时里面有罗延智、“小添”、“小兴”还有两个女的。第二天,罗延智让其在边上看他们打电话的情况,其主要跟“小添”学习,具体的内容就是冒充房管局的工作人员,骗购房者说有一笔补助可以领取,之后叫对方和冒充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联系,骗购房者的钱。之后,其又学习了两天,另二个女的陆续都走了。五一节放假,我们都回去老家了。后罗延智打电话叫其再来帮他做二线,说是他会教其。2013年5月中旬其又来到西洋镇的这个民房,这时除了罗延智、“小添”“小兴”外,又来了一个外号“小洛”(经辨认为陈学滨)的年轻男子和另一个其记不住名字的男子,这次回来罗延智就叫其跟他做二线,但是其在学习中,一说到叫人怎样转账的事情就说不下去了,其跟着罗延智边学边玩,6月1日左右其有回去安溪四、五天,然后罗延智又叫其回来继续接听二线电话。到了6月中旬左右,因为一线的骗不了人,二线也就没有什么事情做,罗延智自己接听二线就够了,其也没有赚到钱,所以就回安溪,之后也没有和他们联系了。我们是做“购房退税”的方式诈骗的,主要是拨打湖北省的电话,具体方法是分为一线和二线,一线冒充房管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二线冒充财政局的工作人员,接听被害人打进来的电话,其当时是按照老板罗延智的安排,学习过一线拔打电话和二线接听电话。罗延智是诈骗团伙的老板,具体的工作都是由他负责,他们拔打电话的手机和客户资料都是罗延智准备的,“小添”、“小兴”和另外三个男孩子是打一线电话的。其五一节之前是学习一线的,但是其没有拨打过电话,五一节之后,其是接听二线电话的。从五月中旬到六月中旬,其大概接了十多个二线电话,其没有骗到钱。有一些二线电话其接到一半,到了银行操作的环节会换成罗延智来接听电话并指挥对方转账,因为我们都是按照骗到钱的10%提成的,没有底薪,所以其都没有赚到钱,就不想做了。我们实施诈骗时的住宿、吃饭是罗延智负责的。经辨认,陈学滨就是“小洛”。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未分得赃款,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卢杰
审 判 员 刘 珊
人民陪审员 陈玉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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