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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刑初字第551号(3)
18、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她单位供电局同事李某要起会,问她要不要来会,她就参加了。她参加的会是2011年3月15日至2013年8月25日止的上标会,标会金额3000元,标会地点在永安市大小街玛琪亚朵,参会人员35人次,这份会她来了2条。2011年8月,李某又叫她来一份会,这份会是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16日止的上标会,标会金额2000元,标会地点在永安市大小街玛琪亚朵,参会人员41人次,这份会她来了2条,在2013年2月左右标走了。第一份会她本来在2013年8月15日是她标中的,但是没有拿到会钱。会单上虽然只登记有一条,但是当时她跟李某说要来2条,就一直按月交2条的会钱共6000元交给李某。第一份会她交到2013年7月15日,交了32次会钱,共损失192000元的事实。
19、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她单位的同事李某邀请她参加民间标会,这份会是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的上标会,标会金额2000元,标会地点在永安市供电局医务室,参会人员43人次。这份会她来了3条,都没有标过,一共损失了36000元的事实。
20、证人连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她参加李某组织的民间标会,这份会是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的上标会,标会金额2000元,标会地点在永安市供电局医务室,参会人员43人次。这份会她来了2条,都没有标过,一共损失了24000元的事实。
21、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她参加李某组织的民间标会是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的上标会,标会金额2000元,标会地点在永安市供电局医务室,参会人员43人次。这份会她来了l条,没有标过,一共损失了12000元的事实。
2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她于2011年3月开始参加她朋友李某组织的民间标会。第一、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的上标会,标会金额3000元,标会地点在永安市玛琪亚朵,参会人员39人次,这份会她来了2条。第二、2011牟8月1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上标会,标会金额2000元,标会地点在永安市玛琪亚朵,这份会她来了3条。她标了其中的4条,另外1条没有标,一共损失了本金6.8万元的事实。
23、证人凌某甲的证言,证实她于2011年8月开始参加她同事李某组织的民间标会:第一、2011年8月1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止的上标会,标会金额2000元,标会地点在永安市玛琪亚朵,参会人员41人次,这份会她来了2条。第二、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的上标会,标会金额2000元,标会地点在永安市玛琪亚朵,这份会她来了1条,参会人次43人次。她标了其中的1条,还有2条没有标过。
第一份会单上她使用的名字是“林丽兰、凌某乙”,第二份会单上使用的名字是“凌某甲”。在第二份会中(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共交了6期12000元,但李某退了1000元,这份会实际的损失是11000元;在2011年8月1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这份会中的损失是68000元,损失一共是79000元。
2011年3月15日至2013年8月25日这份会上,因她介绍陈某丙来会的,陈某丙就用“凌某甲”名字来会的。第二份会单上之所以会出现凌某乙3条,凌某乙是她妹妹,本来是打算要来会的,后来又不想来了,之后也就没有再过问这件事情等事实。
24、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他参加李某组织的民间标会是:第一、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的上标会,标会金额3000元,标会地点在永安市玛琪亚朵,参会人员35人次,这份会他来了1条。第二、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的上标会,标会金额2000元,标底200元,标会地点在永安市玛琪亚朵,这份会他来了l条,参会人次43人次。他在两份会单上使用的名字是“凌某甲”,两份会的损失一共是113000元的事实。
25、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她参加李某的会共两个,第一个是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16日,这个会已经标过了,没损失;第二份是2013年4月15日至2016年10月15日,这份会交了2个月会钱,后来她不想继续来会,就跟李某说要退会,李某同意了也退还会钱的事实。
26、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李某的这份会中为什么有她的名字她不知道,李某使用她的名字进参与竞标,也没有告诉她,不知道李某是否用她的名字标中过的事实。
27、证人叶某、凌某乙的证言,证实李某要起会的时候有问他(她)们要不要参加,他(她)们当时觉得李某是有单位的,来会应该比较稳,就答应了。到了要竞标的时候,他(她)们又不想来会,就退出了。实际上他(她)们一份会钱也没有交过,之后也没有再过问这件事情的事实。
28、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供认她先后组织了3份会,分别是①2011年3月起至2013年8月15日结束,单会金额30000元、39人次参加(35人次的会单是原始会单,当时还没有正式来会,之后又加了吴某、洪某、小玉和林燕英各1条,这个情况都有和会单上的人员提起过),地点在永安市大小街,每月15日开标,之前都是每半年加标一次,到了2013年2月开始每个月标一次。②2011年8月1日起至2014年3月16日的上标会,单会金额2000元、41人次参加,地点在永安市大小街,每月1日开标,每季度加标一次。③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的上标会,单会金额2000元,地点在永安市供电局医务室,每月15日开标,43人次参加。2013年10月倒会后,还有很多人没有标到会钱,就天天来找她讨钱,后来她实在没有办法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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