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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刑初字第551号(4)
她组织民间标会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是通过叫她的同事、朋友来参加标会的同时,也有叫一些他们认识的朋友来会。参加标会的人员大约有一半以上的是供电局单位的同事,还有一部分是社会上的女伴、朋友,还有一部分是同事、朋友叫来参会的。一共大概有60余人来参会,具体以会单上的人数为准。对永安市专项整治民间标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后的统计参会人数达69人,标会造成他人损失人民币1669000元,涉案金额达人民币6856000元均没有异议。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组织民间标会3份,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856000元,造成参会人员会款人民币1667500元无法清偿,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卢杰
审 判 员  宋明泉
人民陪审员  卢元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燕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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