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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43号(2)
7、证人管某的证言和辨认笔某证实他是李某雇佣的工人。2014年10月底,他去了李某开的闽东步行街二楼欢乐台球动漫城上班,负责摆桌球,销售游戏机币,一个月工资是1800元,管理游戏机的还有另外一个人,叫什么名字不知道,店铺外面的游戏机有飞机、坦克、电子鼓、赛车,店铺靠近里面的小房间有两台游戏机,一台可以坐八个人,总共二台,被警察带走了,他不知道被搬走的那两台游戏机是怎么玩的。游戏机店里面小房间被带走的那两台游戏机每天都有人来玩,每天会有一两个人来玩,那两台八人位游戏机每天都有对外营业,是李某亲自管理的。他销售的游戏机币不能放到台球动漫城小房间里摆放的两台机子上用的事实。
8、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李某的房东。闽东商业广场8栋二楼3号店面是他于2014年8月19日租给林某甲的,当时说是做餐饮,后来林某甲在2014年12月上旬又拿了《店铺出租合同》给他,上面已经签好字了,并交代说是和张亮签订的店面出租合同,他就按照林某甲的要求去办了的事实。
9、证人但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9日晚上20时许,他去宅男宅女旁的动漫游戏城里面的小房间找邓传飞,但是没有找到,11月10日又去那个小房间找邓传飞,还是没有找到,遇到有警察,就被带去问话的事实。
10、永安市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实永安市闽东商业广场7栋二楼03号欢乐台球动漫城内两台八人位分别标有“幸运大狮”和“捕鱼Ш”的游戏机属于有上分下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事实。
1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供认他于2014年9月份开始从林某甲处转租了永安市商业广场7栋二楼03号的房子用于经营永安市燕城欢乐台球动漫城,11月份的时候把两台捕鱼赌博机放到了动漫城里面的一个小房间供人赌博,才摆了两三天就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上分下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的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追缴的“幸运大师”游戏机和“捕鱼Ⅲ”游戏机二台,由永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卢杰
审 判 员  宋明泉
人民陪审员  连淑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燕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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