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刑初字第450号(2)
被告人傅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至2017年5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颜文春
审判员 许冬生
审判员 王泽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赖晓珍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