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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刑初字第555号
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福建省永安市燕西新安大院9号楼201室(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8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11月17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4)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奕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邓某在永安市燕西东坡路明燕快餐店门口与被害人何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在双方互殴中,被告人邓某用拳脚、锄头柄殴打被害人何某,造成被害人何某左侧第7-10后肋骨折、右第5指近节指骨撕脱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的损伤为轻伤贰级。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邓某在永安市燕西东坡路明燕快餐店门口与被害人何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在双方互殴中,被告人邓某用拳脚、锄头柄殴打被害人何某,造成被害人何某左侧第7-10后肋骨折、右第5指近节指骨撕脱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的损伤为轻伤贰级。
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邓某在永安市燕西东坡明燕快餐店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邓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2、证据保全清单,证实:2014年8月7日,永安市公安局保全作案工具不锈钢勺1把,1.3米木质锄头柄1根。
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8月3日下午5点多,他听到门外吵起来,看到小炒店的和快餐店的二家人打起来了,快餐店的老板娘雪梅把小炒店的老板娘推倒在他们二店中间的人行道上,小炒店的老板和快餐店的老板二人在快餐店门口出来一点的人行道上打,快餐店的老板手上有拿一根锄头柄,小炒店的老店是空手。他看到快餐店的老板拿锄头柄打小炒店老板,第一下被小炒店老板用手挡住,接着又用锄头柄往小炒店老板身上乱打,小炒店老板的肩上、背上、和前胸都有被锄头柄打到,总共打了有七八下,边上围了很多路人,大家把他们劝开。
他前面在店里做事时有看到何某在门口推摩托车,姓邓的儿子坐在门口的自行车上玩,以后听他们吵是讲何某把姓邓的儿子碰到,但这个没看见,听到他们没吵几下就打起来了。他出来看时他们二个男的打在一边,二个女的打在另一边的事实。
4、证人许某(明燕快餐店员工)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日傍晚,她在店里面干活看到老板邓某从外面急急地跑进来,想把洗菜池边上的锄头柄拿去,她和另外一个阿姨把老板拦住,没让棍子拿出去。然后老板又出去了,她还在里面干活。过了一会听到外面很吵,就出来店门口看,是我们老板二夫妻跟隔壁小炒店的二夫妻在吵架,二个男的在一边吵,二个老板娘在另一边吵,她当时在看老板娘吵架,回头看时不知什么时候老板把锄头柄拿出来了,在跟隔壁店的何某在抢锄头柄,二人抢到边上的烧烤,她就走到他们边上把锄头柄抢下来,把棍子拿回店铺藏在店铺楼上。当时老板拿锄头柄出来她没看到是怎么打的事实。
5、证人刘某(明燕快餐店员工)的证言,证实:8月3日傍晚,她在店里干活,听到门口老板和老板娘跟隔壁小炒店的老板吵起来,老板的儿子坐在自行车上哭。他们还在吵的时候,老板跑进店里,她跟老板进去店后面的洗菜池,老板当时想拿锄头柄,被她和另外一个阿姨拦住,没让老板把锄头柄拿出去,老板出去又怎么吵,她就不知道,等到她在里面把菜洗好出来看时,他们已经吵完了,店里另外那个阿姨把一根锄头柄拿到店里面收起来,之后警察就来了。她没看到他们怎么打的事实。
6、证人林某甲(被害人何某的妻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日傍晚,她和何某开店,何某在店门口摆桌子,有辆摩托车停在店门前人行道路边的树下,何某问摩托车是谁的,但没人应,何某就把摩托车往旁边移,摩托车上有挂个头盔,快餐店老板的儿子在边上的自行车上坐着,何某移摩托车的时候,头盔甩了一下,边上快餐店老板娘就冲出来讲他儿子“你怎么这么笨,给人家打你都不讲话”。接着,快餐店姓邓老板就冲出来破口大骂,何某跟姓邓的就吵起来,并打起来。姓邓的夫妻围着何某吵,她过去劝,姓邓的老婆把她抓开并推倒在地,她就跟姓邓的老婆打起来。姓邓的跟何某打起来,然后姓邓的马上就跑进他店里拿了根锄头柄出来打何某。当时,她在边上被姓邓的老婆抓住,看到姓邓的拿锄头柄往何某敲了好几下,他快餐店的阿姨把姓邓的拽开,把锄头柄抢下放在他快餐店边上的墙角,姓邓的手上没工具了,就回店里又拿了把锅勺出来打何某,何某用手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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