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永刑初字第543号
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永康市。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春龙,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承碧,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4)1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海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刘春龙、魏承碧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先后于2014年4月9日、7月2日、7月30日在永安市罗坊乡街上、洪田镇圩场、江滨路“天上人间”KTV广场旁人行通道等地非法从事口腔诊疗行医活动,后被永安市卫生局查获,并被该局给予罚款等内容的行政处罚。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检某并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刘春龙认为,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害人体的后果;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仅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建议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永安市范围内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其中:
1、2014年4月9日,被告人周某在永安市罗坊乡街上向罗某非法进行口腔诊疗,后被永安市卫生局查获,并被该局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等内容的行政处罚。
2、2014年7月2日,被告人周某在永安市洪田镇圩场非法进行口腔诊疗,被永安市卫生局查获,并被该局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等内容的行政处罚。
3、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周某再次在永安市江滨路“天上人间”KTV广场旁人行通道非法进行口腔诊疗,被永安市卫生局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9月5日在永安市千禧旅社被永安市公安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周某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个人身份基本情况,经查询周某无任何违法犯罪经历等事实。
2、《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查询情况,证实经永安市卫生局向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查询,周某无医师资格证书,也从未到永安市卫生局进行《医师执行证书》注册的事实。
3、永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关于7月30日周某非法行医现场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30日下午3点10分,永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市民杨某举报称:有一名男子在永安市江滨路天上人间KTV广场旁人行通道上非法行医,正在给一位女患者诊治牙齿。该所立即组织监督员前往调查,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确有举报人称的非法行医人员,以及被其用红布蒙盖起来的药品、器械,未发现有患者。经查,该非法行医人员名叫周某,之前确有帮一女患者清理牙结石,他们到达时患者已离开了(后经向举报人杨某证实,称患者确已治好牙齿离开)。对周某非法行医行为,该所予以立案调查的事实。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周某先后三次非法行医被永安市卫生局查处并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9月25日在永安市千禧旅社被永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抓获的事实。
6、证人罗某的证言和辨认笔某证实2014年4月9日,有一个牙医到罗坊乡溪源村里面补牙齿,她给那个牙医看牙齿,然后讲好180元诊疗费。那个牙医在她的牙根处钻了两个洞,打了两个钉子,最后放入牙粉。过了两天她牙龈肿了,就打电话跟那个牙医说还要补牙齿。当天下午那个牙医就来了,她叫那个牙医把牙齿拔掉,去医院治疗,那个牙医带她去罗坊卫生院治疗,付了60元的医疗费。她没有看到那个牙医有没有行医证件。经辨认,周某就是给其补牙齿的人的事实。
7、证人杨某的证言和辨认笔某证实2014年7月30日,他路过江滨路看到一个男的(经辨认为周某)在路边行医,在石凳上摆了一块红布,上面放着一些牙模、钳子,镊子,还有一个电瓶,当时那个男的正好给一个妇女看牙齿,他立刻向卫生监督所举报并拍照。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到现场时,患者已经看完牙齿走了的事实。
8、福建省龙岩市第三医院《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证实周某患双相障碍,案发时处不全缓解期,案发时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具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9、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永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先后在永安市罗坊乡、洪田镇、永安市江滨路等地查获被告人周某非法行医的现场照片的事实。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