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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14号(2)
8、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6日晚,其在二楼看电视,丈夫黄某回来后就在一楼卧室睡觉,其看电视时听到“悉嗦”铲土的声音,就下楼问丈夫“你干什么?”他说“我睡觉没干什么”,这时其才觉得声音是从外面传过来的,其上楼看电视没几分钟就听到“啊”的一声,其就走到二楼阳台向外看,看见路口站了几个人在那里,其就下楼对老公说“可能前排陈某乙两兄弟又打架了,你过去看一下。”其丈夫就起来先过去,其跟着后面过去,过去时看见陈某乙右手臂流了很多血,其就上去帮忙把手扎住止血。站在路口的人都有看见陈某甲开着后三轮摩托车走了,其没有看见现场有一把柴刀。
9、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何损伤程度鉴定书》,鉴于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为:右前臂刀砍伤:(1)右前臂中段粉碎性骨折;(2)右桡动脉离断;(3)右桡神经浅支离断;(4)右指伸肌离断;(5)右小指伸肌离断;(6)右尺侧腕伸肌离断。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右手功能丧失18%,其损伤为轻伤壹级。
10、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证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陈某乙向本院提起附民赔偿,经本院调解,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1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2014年9月6日21时许,其在永安市曹远镇霞鹤村32-2号家里正厅一楼楼梯口铲垃圾,陈某乙从二楼下来站在楼梯上问其说“你是不是想死?”其回答他说“一楼楼梯口我也有份。”他就从楼梯下来手上拿着一把水果刀朝其捅来,其就拿着铁锹挥了一下挡掉,陈某乙又拿水果刀朝其捅了一下,其就跑出在家里大坪兔笼那边看见一把柴刀,其就抓起柴刀到房子正厅,陈某乙就说“你敢砍吗?我让你砍。”其当时实在气不过就拿柴刀向陈某乙右手臂砍过去,砍完后就开着自己停放在房前的后三轮摩托车走了。后其在霞鹤村度假村游泳池工地那里的房子里过了一夜,第二天一早开着后三轮摩托车去安砂老婆娘家。其本来想到派出所,因为老婆的外婆去世,其就等着丧事办完就回来了。柴刀被其开摩托车出去路上扔到路边远处的河里了,铁锹放在家里厨房。因为其老婆有病,儿子又小,那晚其看见陈某乙手臂流了很多血,怕承认后被重判所以没有认罪。事情发生三天后其回霞鹤村,老婆电话告知说派出所民警来抓其了,第二天其就和老婆去派出所。
12、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本案发生的具体地点及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持柴刀将一人砍致轻伤壹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以后,被告人陈某甲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费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宋明泉
人民陪审员  林丽川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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