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女,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大专文化,2002年12月至今任尤溪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股股长,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19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郑晓军、邱杰,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4)1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洪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二次建议,二次,又经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二次申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吴某利用其担任尤溪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股(以下简称“财政局社保股”)股长的职务便利,在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项目经费的过程中,先后收受尤溪县城关镇财政所、疾病控制中心、民政局、中仙乡文井村、中医院、卫生局、妇幼保健院、西滨镇三连村等8个单位或行政村的贿赂人民币(以下币种皆指人民币)36500元,并为上述单位谋取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清全部赃款。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下列证据证明上述事实,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吴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6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辩称(1)其没有为尤溪县卫生局、尤溪县民政局、尤溪县城关财政所争取项目资金;(2)其收取尤溪县三连村、尤溪县文井村、尤溪县妇幼保健院三个单位的钱是作为争取项目资金的经费。
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1)尤溪县城关镇财政所、尤溪县民政局、尤溪县中医院、尤溪县卫生局送给被告人吴某钱物属于“感情投资”,不是基于被告人吴某为他们谋取了便利,被告人吴某收受这四个单位钱物的行为不应以受贿论处;(2)被告人吴某是利用其个人关系在业余时间为尤溪县疾控中心、尤溪县三连村、尤溪县文井村争取的补助资金,而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被告人吴某收受这三个单位钱财的行为不应以受贿论处;(3)尤溪县妇幼保健院送给吴某的钱是为了给被告人吴某拜年,也是给被告人吴某作为在向上争取资金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的一种补贴;(4)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初犯、偶犯、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悔罪表现较好,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吴某利用其担任尤溪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股股长职务的便利,为尤溪县城关镇财政所、尤溪县疾病控制中心、尤溪县民政局、尤溪县文井村、尤溪县中医院、尤溪县卫生局、尤溪县妇幼保健院、尤溪县三连村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上述单位钱财,价值共计36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尤溪县城关镇财政所(以下简称“城关镇财政所”)为确保辖区社区经费能够及时拨付到位,也为了感谢被告人吴某对城关镇财政所工作的支持,每年送给被告人吴某价值500元的超市购物卡,价值共计1500元,被告人吴某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姜某某(时任城关镇财政所所长)证言证实,2013年之前,城关镇各个社区的经费预算都是由社保股负责,社区的经费都是由财政局社保股拨付到财政所,再由财政所拨到各个社区居委会。2010年政府开始对社区重视后,其为了给社区多争取些经费,为了经费能够及时到位,也为了感谢吴某对财政所工作的支持,其就每年送张购物卡给吴某。2013年开始社区的经费由财政局预算股负责后,其就没再送了。其分别是在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到百联超市买了500元的购物卡给吴某。2010年春节前那次是到吴某的办公室给她,2011、2012年,一次是在吴某的家楼下给她,一次是在路上碰到她直接给她。具体哪一次,其记不清了。其送吴某购物卡的钱没有单独出账,都是和其他的接待费在开购买土特产和办公用品的发票中出账。
(2)尤溪县城关镇财政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至2012年该所每年送给吴某的500元购物卡的款项因购物卡无法出账,已与该所其他接待费和购买办公用品的费用一起出账,没有单独出账,无法在财务凭证上区分。
(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闽财(社)指(2010)8号《关于下达2010年社区居委会运转补助经费的通知》、尤溪县预算内拨款审批表证实,2010年4月2日,福建省财政局、福建省民政厅下达尤溪县11个社区居委会社区运转补助经费80000元。2010年10月13日,经财政局社保股股长吴某、尤溪县财政局分管局长等人签字同意,将该款拨付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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