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刑初字第164号(2)
(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闽财(社)指(2011)63号《关于下达2011年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证实,2011年8月22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下达尤溪县城关镇沈塔社区综合服务站省级补助资金300000元。2012年1月12日,经社保股、分管领导、局长的同意,拨付尤溪县城关镇200000元。
(5)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闽财(社)指(2012)59号《关于下达2012年社区建设补助经费的通知》证实,2012年7月30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下达尤溪县城关镇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建设补助经费40000元。
(6)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因社区有资金拨付,资金也会拨付给财政所,2010年、2011年、2012年城关镇财政所每年都由所长姜某某给其500元,有时候在其家楼下,有时候在路上,有时候是现金,有时候是购物卡。这些钱物都被其用掉了。
2.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吴某每年为尤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尤溪县疾控中心”)向上级争取城区医疗机构设备资金补助。为此,尤溪县疾控中心于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吴某1000元,共计3000元,被告人吴某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杨某某(时任尤溪县疾控中心主任)的证言证实,为了感谢社保股股长吴某每年帮尤溪县疾控中心向省里争取资金,也为了和吴某搞好关系,希望她继续帮助疾控中心争取补助资金,在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疾控中心都会给吴某钱,印象中是每年1000元。其都是交代财务人员纪某甲去做的,具体金额要问纪某甲。
(2)证人纪某甲(时任疾控中心财务科科长)的证言证实,财政局社保股有帮助疾控中心向上级争取资金,比如实验室改造等。县疾控中心为了感谢县财政局社保股股长吴某每年帮助其中心向省里争取资金等,也为了和吴某搞好关系,希望她能继续帮疾控中心争取资金,于2011年、2012年、2013年每年春节前,请社保股吃饭。杨某某主任每年都交待其送社保股股长吴某1000元,其每次都是饭后回去的路上把一个装有1000元现金的信封交给吴某。
(3)中共尤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尤溪县卫生防疫站更名为尤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批复》、尤溪县财政局尤财社(2010)70号、尤财社(2011)36号、尤财社(2012)108号《关于城区医疗机构购置设备要求资金补助的请示》证实,2007年12月,尤溪县卫生防疫站更名为尤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吴某每年都帮助尤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尤溪县卫生防疫站)等单位向省财政厅申请城区医疗机构购置设备资金补助。
(4)尤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说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三明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福建省货物销售普通发票证实,2011年至2013年,疾控中心每年春节前送给吴某的拜年费用均从土特产中出账。
(5)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疾控中心是其单位的预算单位,其帮助该单位争取资金。为此,疾控中心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2年每年年底送钱给其。前两年是疾控中心杨主任请其股室的人吃饭时给其的,2012年年底的那次是纪某甲在其办公室给其的。每次都是放在单位信封里,且都是2000元。钱都被其花掉了。
3.尤溪县民政局为了感谢被告人吴某对其单位资金预算、结算、拨付等方面给予的支持,于2011年至2013年每年年底送给被告人吴某价值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共计3000元,被告人吴某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纪某乙(任尤溪县民政局局长)的证言证实,尤溪县民政局的资金预算、结算,低保、医疗救助、优抚等资金的拨付及争取上级专项资金都需要财政局社保股的帮忙。2011年至2013年年底,其单位会计范某某都会建议其感谢一下吴某对其单位工作帮助,其考虑局里很多业务都需要财政局社保股的支持,就同意会计范某某的建议,给吴某送1000元的购物卡,总共送了三年。具体经办人是范某某,所送的购物卡是从局里的接待费、活动经费出账。
(2)证人范某某(任尤溪县民政局会计)的证言证实,尤溪县民政局的资金预算、结算,低保、医疗救助、优抚等资金的拨付及争取上级专项资金都需要财政局社保股的帮忙。为了感谢吴某在其单位资金拨付方面的关照及对其单位争取项目资金上的帮助,2011年至2013年每年年底,其都会建议局长纪某乙去感谢吴某,纪局长同意并让其经手给吴某拜年。2011年至2013年每年其都是把吴某叫到财政局社保股办公室外面大厅,给吴某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分别为尤溪县百联超市购物卡、尤溪县东客隆超市购物卡、尤溪县百联超市购物卡。这些拜年费用,其中两次是以接待费的形式出账的,还有一次是在工会活动经费中出账。
(3)尤溪县民政局情况说明、尤溪县民政局记账凭证、发票、尤溪县民政局2012年国庆节活动方案证实,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期间尤溪县民政局送给吴某的购物卡分别出账于县民政局业务费、业务费、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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