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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尤刑初字第164号(3)
(4)尤溪县财政局预算内资金拨款通知单、尤溪县财政局财政县级、专项资金拨付计划汇总表、尤溪县预算内支出拨款审批表2011至2013年证实,2011年至2013年尤溪县财政局社保股拨付尤溪县疾控中心、民政局、中医院、卫生局、妇幼保健院等单位的预算内支出、专项资金经股长吴某签字同意。
(5)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尤溪县民政局由于资金多、项目多,希望其在资金拨付等方面多支持,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每年春节前,由该局财务科长范某某到其办公室将装在信封里的1000元给其。其有在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该单位支持,及时下拨资金。
4.2011年被告人吴某为尤溪县文井村(以下简称“文井村”)向上级争取卫生专项资金50000元。为此,2012年春节前,文井村送给被告人吴某3000元,被告人吴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1994年5月至今,其在尤溪县财政局工作。2011年其时任文井村村主任的高中同学吴某某找其帮忙争取项目资金,其就找其单位社保股股长吴某,由她帮忙去争取。吴某帮助文井村争取了医疗所维修项目资金50000元。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吴某某在文苑大厦楼下给其一个红包说是感谢吴某的。当天晚上,其在吴某家楼下将红包给她。
(2)证人吴某某(时任文井村村主任)的证言证实,其有让高中同学陈某某帮助文井村争取过一笔医疗所维修项目资金50000元。陈某某也是找财政局社保股股长吴某帮忙,由吴某去争取的。资金下达后,2012年春节前,其在文苑大厦楼下给了陈某某一个感谢吴某的3000元的红包。当天晚上,陈某某打电话告诉其红包已经给吴某了。
(3)尤溪县财政局尤财社(2011)197号《关于村级卫生所修缮及添置设备要求资金补助的请示》证实,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吴某拟写尤财社(2011)197号《关于村级卫生所修缮及添置设备要求资金补助的请示》经尤溪县财政局局长签发,向省财政厅申请卫生专项补助600000元,其中申请的11个行政村中包括文井村。
(4)三明市财政局明财(社)指(2011)66号《关于下达2011年省级卫生专项经费的通知》证实,2011年12月31日,三明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文件精神,下达尤溪县文井村等八个行政村、洋中卫生院等四个行政单位各50000元卫生专项经费。
(5)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同事陈某某和文井村村干部是同学,找其帮忙向省里打报告争取资金给文井村卫生所,其帮忙向省里争取了50000元卫生专项资金,2011年12月该款拨下来了。为此,2011年年底,也就是2012年春节前,陈某某到其家楼下送给其3000元,说是文井村给其的,其收下了。
5.尤溪县中医院为了在预算资金拨付及争取专项资金等方面得到被告人吴某的支持,于2010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吴某1000元,2013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吴某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共计4000元,被告人吴某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罗某(任尤溪县中医院财务科科长)的证言证实,财政局社保股是财政经费补助拨款的对口股室,为了来年经费能够及时拨付,以及在争取基建项目资金和医院专项设备资金方面让社保股股长吴某给予照顾,其单位每年都有给吴某拜年,基本上都是由李某某经手送的。2010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其单位都有包1000元现金和一些土特产给吴某,拜年的钱都是通过购买土特产以及以招待费的发票出账的。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为了尤溪县中医院的卫生事业经费、专项经费能正常、顺畅的拨下来,尤溪县中医院每年都有给财政局社保股股长吴某拜年。2010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尤溪县中医院都由其经手给吴某拜年,每次都是由其先给吴某打电话,然后其在吴某家楼下将一些土特产及1000元给吴某。这些费用都以购买土特产或者从招待费发票出账。
(3)尤溪县中医院记账凭证及发票证实,尤溪县中医院将2010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送给吴某的钱以招待费等费用支出。
(4)尤溪县财政局预算内资金拨款通知单、尤溪县财政局财政县级、专项资金拨付计划汇总表、尤溪县预算内支出拨款审批表2011至2013年证实,2011年至2013年尤溪县财政局社保股拨付尤溪县疾病控制中心、民政局、中医院、卫生局、妇幼保健院等单位的预算内支出、专项资金经股长吴某签字同意。
(5)尤溪县财政局尤财社(2010)70号、尤财社(2011)36号、尤财社(2012)108号《关于城区医疗机构购置设备要求资金补助的请示》证实,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吴某每年都帮助尤溪县中医院等单位向省财政厅申请城区医疗机构购置设备资金补助。
(6)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尤溪县中医院是其单位预算单位,希望其在资金拨付、资金争取等方面多支持,分别于2010年年底、2011年年底、2012年年底、2013年年底送其600元、1000元、2000元、价值1000元大润发购物卡,每次都是由李某某给其的。其已将钱都花掉了,购物卡给其哥哥。其在资金方面对该单位有给予支持,及时下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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