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刑初字第164号(4)
6.尤溪县卫生局为感谢被告人吴某在经费预算、拨付等方面的支持,于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吴某2000元,共计6000元,被告人吴某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赵某某(任尤溪县卫生局局长)的证言证实,其从2010年年底到卫生局工作后,为了感谢财政局社保股股长吴某对该局工作的支持,其于每年春节前都有答应财务人员池某某对吴某表示感谢。具体如何答谢的,其不清楚,答谢费用好像是在接待费上出账的。
(2)证人池某某(任尤溪县卫生局计财股股长)的证言证实,由于尤溪县卫生局的经费预算、拨付都由财政局社保股做的,为了感谢财政局社保股股长吴某对其单位一年来工作的支持,也为了来年能够在经费预算政策上对其单位照顾,同时经费能够及时拨付,每年春节前,其经征得局长赵某某同意,给社保股股长吴某拜年。2011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其都是将2000元装好在信封里,在吴某或者其的办公室,趁没人的时候交给吴某,说是给她拜年的,谢谢她一年来对其单位工作的支持,吴某收下了。送给吴某的过节费都是以接待费的发票出账。
(3)尤溪县卫生局记账凭证、发票证实,尤溪县卫生局2010年至2012年部分接待费情况。
(4)尤溪县财政局预算内资金拨款通知单、尤溪县财政局财政县级、专项资金拨付计划汇总表、尤溪县预算内支出拨款审批表2011至2013年证实,2011年至2013年尤溪县财政局社保股拨付尤溪县疾病控制中心、民政局、中医院、卫生局、妇幼保健院等单位的预算内支出、专项资金经股长吴某签字同意。
(5)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尤溪县卫生局及整个卫生系统都是其单位的预算单位,尤溪县卫生局作为卫生系统的主管局希望其对整个卫生系统工作多支持,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的春节前送钱给其。每次都是由尤溪县卫生局财务科长池某某把钱放在信封里在其办公室或者池的办公室给其。2011年春节的那笔其记不清是1000元还是2000元,后面两年都是每年2000元,钱都被其花掉了。其有对该单位及卫生系统工作给予支持,及时下拨资金。
7.尤溪县妇幼保健院为了感谢被告人吴某在资金预算和争取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的支持,于2012年至2013年每年春节前,送给被告人吴某3000元,共计6000元,被告人吴某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蒋某某(时任尤溪县妇幼保健院院长)的证言证实,为了和其单位资金的主管科室财政局社保股股长吴某搞好关系,在单位预算上予以支持,每年都有向她拜年。为了感谢吴某在2012年帮助其单位争取建设门诊综合大楼资金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其单位于2012年、2013年每年春节前,都有送给她3000元的感谢费,每次都是其打电话约吴某在路口等她,然后将装在信封里的钱给她,具体哪个路口其记不住了。给吴某的感谢费都是以接待费的形式出账的,记不住具体是放在哪笔接待费中。
(2)证人洪某某(尤溪县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尤溪县妇幼保健院筹建新院时,吴某帮助其单位争取了省里“卫生惠民”工程项目资金,省财政厅拨付了600万元。
(3)尤溪县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证明、尤溪县妇幼保健所现金(转账)支出凭证证实,尤溪县妇幼保健院送给吴某的钱从接待费中开支,没有单独开票。
(4)尤溪县财政局预算内资金拨款通知单、尤溪县财政局财政县级、专项资金拨付计划汇总表、尤溪县预算内支出拨款审批表2011至2013年证实,2011年至2013年尤溪县财政局社保股拨付尤溪县疾控中心、民政局、中医院、卫生局、妇幼保健院等单位的预算内支出、专项资金经股长吴某签字同意。
(5)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卫生局《关于下达省级卫生专项经费的通知》证实,2011年尤溪县妇幼保健院获得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下发的卫生专项经费6000000元。2012年,该款经社保股股长吴某、分管领导、局长等人签字同意拨付给尤溪县妇幼保健院。
(6)尤溪县财政局尤财社(2010)70号、尤财社(2011)36号、尤财社(2012)108号《关于城区医疗机构购置设备要求资金补助的请示》证实,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吴某每年都帮助尤溪县妇幼保健院等单位向省财政厅申请城区医疗机构购置设备资金补助。
(7)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单位的预算单位妇幼所,希望其在资金拨付和其他方面给予支持,于2011年、2012年、2013年每年春节前,由蒋某某院长约其在城关七五路碰面后,把装在单位信封里的钱给其,每次都是3000元,钱都被其花掉了。其对妇幼所的资金都有及时拨付,也有帮助该单位向上打报告争取资金等。
8.2011年被告人吴某为尤溪县三连村(以下简称“三连村”)向上级争取卫生专项资金50000元。为此,2012年春节前,三连村送给被告人吴某10000元,被告人吴某予以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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