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刑初字第164号(5)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谢某某(时任尤溪县西滨镇财政所所长)的证言证实,2010年的一天,其找财政局社保股股长吴某帮助其挂包的三连村争取项目资金,过了一段时间,吴某告诉其已帮其挂包的村争取了50000元的资金。资金下拨后,其将三连村主任感谢吴某的10000元交给吴某。
(2)证人董某甲(时任三连村书记兼村主任)的证言证实,其有让谢某某帮助三连村争取一笔50000元的资金,谢某某只说该款是财政局社保股给拨的款。2011年下半年资金下达后,谢某某说要去感谢一下财政局社保股的人,但是没有具体说谁,其拿了10000元给要感谢的人。送钱的事有经村两委(郑接礼、董某乙和其)讨论,但没有记录。这10000元是以买红菇的方式出账的。
(3)证人董某乙(时任尤溪县西滨镇三连村村委兼文书)的证言证实,三连村的包村工作组组长谢某某帮村里争取过一次资金。争取资金前,董某甲在和其、郑接礼聊天时有说要买礼品送给人家,其和郑接礼都没有反对。50000元的资金到位后,因当年红菇不好买,就拿了10000元现金给谢某某。该款是以买红菇的名义从村财里出账的。
(4)尤溪县西滨镇三连村记账凭证、收款收据证实,2012年1月10日,三连村以购买红菇报账10300元。
(5)尤溪县财政局尤财社(2011)47号《关于村级卫生所修缮及添置设备要求资金补助的请示》、三明市财政局明财(社)指(2011)66号《关于下达2011年省级卫生专项经费的通知》证实,2011年3月16日,被告人吴某拟稿经局长签发向福建省财政厅申请卫生专项补助600000元,申请补助的行政村中包括三连村。2011年11月24日,三明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卫生专项经费的通知》(闽财(社)指(2011)99号)的精神,下达补助尤溪县西滨镇三连村、妇幼保健院、中医院、疾控中心卫生专项经费各50000元。2011年12月20日,经财政局社保股审批,将卫生专项资金50000元拨付三连村。
(6)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西滨镇财政所所长谢某某让其帮助西滨镇三连村卫生所打报告向省里争取资金,2011年其帮助三连村争取卫生专项资金50000元,这笔资金下发后,2011年底谢某某给其10000元。
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吴某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吴某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吴某被传唤到案。
(2)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证实,吴某于2014年4月16日上交违纪暂扣款30000元,2014年4月25日上交暂扣款35000元。
此外,公诉机关还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于1961年3月21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尤溪县财政局尤财人(2002)341号《尤溪县财政局关于黄文良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尤溪县财政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于2002年12月至今任尤溪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股股长。
3.尤溪县财政局尤财秘(2002)190号《关于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请示》、《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尤委办(2012)153号关于印发﹤尤溪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实,尤溪县财政局社保股具有以下职责:(1)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残联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社保财政政策;(2)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就业、优抚和医疗卫生等支出;(3)拟定有关社保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4)承担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5)编制县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县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4.《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尤委办(2012)153号关于印发﹤尤溪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溪县人民政府尤政文(2010)50号《关于下达2010年县本级预算的通知》、尤溪县人民政府尤政文(2011)56号《关于下达2011年县本级预算的通知》、尤溪县财政局尤财预(2012)3号《关于下达2012年县级部门预算的通知》、尤溪县财政局尤财预(2013)1号《关于批复2013年县级部门预算的函》证实,尤溪县财政局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残联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且当年县本级预算草案均已经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实施。
5.尤溪县财政局出具的《关于争取省市专项资金的情况说明》证实,每年省市都有许多项目的专项资金,这些专项资金面向全省、全市各个地区,只要有项目对口的单位,都可以向上争取。尤溪县财政局响应政府号召,鼓励有渠道、有人脉的工作人员,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向上级争取专项资金,但是该工作不做硬性要求,不列入考核指标。由于专项资金拨付渠道是通过地方财政平台实现的,因此,对口单位向上争取的项目资金,一般是通过地方财政向上转呈申请报告。至于申报单位要请谁协助他们与省市联系,由申报单位自行联系确定,不做指派。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成本费用,全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负责,财政局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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