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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刑初字第15号(2)
16.福建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五大队闽公交明高五认字(2014)第42014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认定,廖某甲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乙、杨某甲、罗某甲无责任的情况。
1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肇事车辆以及事故现场1人死亡、1人受伤等情况。
18.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证实他于2014年9月1日3时许驾驶赣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附载8人从江西省兴国县前往福建省南安市。6时许,他驾车途经石壁前隧道时因疲劳边开车边打瞌睡,导致所驾车辆与前方一辆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造成副驾驶位上的男子死亡,其他乘车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情况。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廖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廖某甲已与杨某甲的家属、罗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杨某甲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廖某甲所在的村委会已成立了帮教小组,有较好的帮教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廖某甲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敏
人民陪审员  黄坤林
人民陪审员  王爱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伍祯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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