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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刑初字第14号(2)
一、被告人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二、被告人官某甲向本院退缴的赃款7,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洪标
审 判 员  马 敏
人民陪审员  黄坤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伍祯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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