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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刑初字第27号(2)
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来发
代理审判员  贲丹丹
人民陪审员  黄坤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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