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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2年6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燕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4月间,被告人章某某经人介绍收买一男婴并取名章某甲。为给章某甲申报入户,章某某决定采用购买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方法。2009年8、9月间,章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灌南工业区务工期间,在一制售虚假证件摊位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制售假证人员购得编号为510376529的虚假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后章某某在该虚假空白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填写章某甲姓名、出生日期以及夫妻身份信息。2014年2月18日,章某某持该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至大田县公安局石牌派出所为章某甲申报户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日,经大田县卫生局鉴定,涉案出生医学证明(证号510376529)的载体为假。
2014年8月6日,被告人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大田县卫生局制作的《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出生医学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说明,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购买虚假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后填入夫妻及婴儿基本信息,伪造完成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某具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章某某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育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詹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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