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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游某某,女,1954年3月4日生于福建省大田县。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正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月9日,被告人游某某弟媳高某某在家中产下一男婴,后高某某离家出走,游某某收养该男婴并取名游某甲(后更名田某某),后游某某同堂侄田某甲、陈某某夫妇商量将田某某落户至田某甲户口簿上。2012年的一天,游某某在福州帮儿子田某甲带孩子期间,偶遇一陌生中年妇女,该妇女询问游某某是否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游为给田某某申报户口,即提供田某甲、陈某某夫妇身份信息及田某某姓名、出生日期、出生体长、体重等信息给该陌生女子并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雇佣制售假证人员制得编号为M340161909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2014年7月17日,田某甲持该出生医学证明至大田县公安局建设派出所为田某某申报户口。经该局发函至该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机构主管部门安徽省宿松县卫生局协查,经该局核实,田某某非该县高岭乡卫生院出生、出生医学证明非该院出具。2015年1月15日,经大田县卫生局鉴定,编号为M340161909的出生医学证明载体鉴定为真。
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游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游某乙、田某甲、陈某某证言,大田县卫生局出具的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入户申请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田县公安局关于商请核查《出生医学证明》的函、安徽省宿松县卫生局回复函、破案经过,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提供虚假生育的夫妻及婴儿基本信息协同他人伪造出生医学证明一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游某某具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游某某从轻处罚,并予以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游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育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詹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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