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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625号
罪犯王某,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0)青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提出(2015)沪司狱女减字第04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5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某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审 判 员 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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