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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刑初字第51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罗源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2年5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8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宁蕉检公刑诉(2014)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培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8日晚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万达华城8号楼2单元1207号房内将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300元(币种,下同)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
2014年8月15日晚10时20分,被告人黄某某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万达金街工商银行对面的巷口将2克的甲基苯丙胺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汤某。
2014年8月22日下午,陈某某在公安人员安排下打电话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ALF518现代索纳塔八代小车停到宁德万达华城地下停车场后,乘电梯至万达华城8号楼2单元1207号电梯口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依法当场提取到被告人黄某某用于与陈某某交易的两小袋甲基苯丙胺共计1.4839克。次日,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闽ALF518的小车进行检查,提取到被告人黄某某放置于该车车控台储物格中的三小袋甲基苯丙胺共计5.5651克。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10.04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2014年8月8日及8月22日贩卖毒品的事实无异议,辩解其2014年8月15日没有贩卖毒品给汤某。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8月8日晚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万达华城8号楼2单元1207号房内将1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陈某某,得款300元。
2、2014年8月22日下午,陈某某在公安人员安排下打电话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ALF518现代索纳塔八代小车停到宁德万达华城地下停车场后,乘电梯至万达华城8号楼2单元1207号电梯口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依法当场提取到被告人黄某某用于与陈某某交易的两小袋甲基苯丙胺共计1.4839克。次日,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闽ALF518的小车进行检查,提取到被告人黄某某放置于该车车控台储物格中的三小袋甲基苯丙胺共计5.5651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宁德市计量所检测证书、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2011)鼓刑初字第91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013)台刑初字第1326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4年8月15日晚10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万达金街工商银行对面的巷口将2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汤某,得款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⑴证人汤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东方豪情上班,2014年8月15日左右的一个晚上,有个客人要他想办法搞点冰毒来玩,于是他就联系了宝宝(即陈某某)。陈某某告诉他她不在宁德,买两百元的冰毒,卖冰毒的人不送。后来他同意陈某某的建议,买2个冰毒,1个算陈某某的,等她回来了就给她。陈某某就将卖冰毒人的电话号码及名字发给他,名字是乐文,电话号码是188XXXX2652,并问他身上有没有600元,他就告诉她身上就400元,陈某某就叫他先拿400元给乐文,剩余的200元她自己给乐文。过了半个小时,乐文打电话给他说他已经到万达广场,经电话联系,他在万达金街,他看到乐文从一部车里向他招手,他就过去,乐文在车里,他在车外,他将钱给乐文,乐文将两小袋冰毒给他。他回到东方豪情将一小袋冰毒给那客人,客人给他300元。第二天,陈某某回到东方豪情上班,他就将剩余的一小袋冰毒给陈某某,过了两三天陈某某将100元给了他。当时陈某某的电话号码是152XXXX8987,他的电话号码151XXXX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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