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刑初字第503号(2)
一、被告人释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董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公安机关扣押的阔叶树原木31.92立方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小连
审 判 员 黄 霖
人民陪审员 陈 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舒宁
书 记 员 陈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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