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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刑初字第29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5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住福建省霞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宁蕉检公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培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中旬至12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林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广播站二楼设置5台多人机型赌博机供人赌博,并非法获利人民币(币种,下同)9万元。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出示、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0月中旬至同年12月28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林某某(已判决)在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中路广播站二楼4号“环球动漫城”内设置4台多人型“打鱼机”和1台多人型“扑克牌”赌博机供人赌博。其中1台“打鱼机”可供8人一起赌博,1台“扑克牌”赌博机可供8人一起赌博。并雇用方某某、侯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管理,为参赌人员提供换币、进币、退币等服务。至案发共非法获利9万元,案发后退出赃款7万元,已由公安机关罚没。5台多人型赌博机已被公安机关销毁。2011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环球动漫城”内被抓获,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退出赃款2万元。其于2014年8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某、雷某某、何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户籍证明,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违法所得,亦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可认定被告人胡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其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胡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兴重
人民陪审员 陈 芬
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舒宁
书 记 员 陈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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