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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刑初字第540号(2)
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林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小连
审 判 员  黄 霖
人民陪审员  陈 芬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舒宁
书 记 员  陈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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