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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刑初字第52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宁蕉检公刑诉(2014)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包雅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宁德市东侨金融纽约街1号楼902室收注“六合彩”金额人民币(币种,下同)27880元。2013年4月至9月在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108号盛杰车行收注“六合彩”金额189200元,违法所得24150元。
就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会计专项鉴定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融纽约街1号楼902室帮助“小蔡”收注“六合彩”报注给吴宏巨(另案处理),收注金额27880元。2013年4月至同年9月10日林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108号盛杰车行内,通过电话及“六合彩”网站将收注“六合彩”款报注给广东“林总”,收注金额189200元,并从中收取12%的水费计24150元。
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退出自己投中“六合彩”赔款20万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4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周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六合彩单据、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书,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上的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进行赌博,涉赌金额达二十多万元,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起诉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赃,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可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其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24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兴重
审 判 员 张小连
人民陪审员 陈 芬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舒宁
书 记 员 陈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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