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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399号
原告詹某某,女,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原告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詹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得安
审 判 员 许志锋
人民陪审员 陆奕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营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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