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寿民初字第39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寿宁县南阳镇。
被告叶某某,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鳌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 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恒珍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