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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民初字第53号(2)
一、准予原告阮某与被告苏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苏某甲分得共同财产200000元,该款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其余财产及位于屏南县古峰镇润景花园5号楼601室套房归原告阮某所有,该套房所欠贷款等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1147.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7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枝贵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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