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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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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屏南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文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底,同案犯张兆晖、陆文彬、林辉(以上三人均已判刑)等人经被告人黄某介绍认识福州人林子建(已判刑),双方商议共同经营“六合彩”赌博活动,由张兆晖等人在屏南为林子建收注“六合彩”赌博款,同时约定由被告人黄某作为中间担保人,从中为双方经手转交“六合彩”赌博款,并按收注“六合彩”赌博款的1%抽成。2005年11月底至12月间,张兆晖、陆文彬、林辉等人共为上线林子建收注六期“六合彩”赌博款,被告人黄某从中协助转交四期“六合彩”赌博款共计人民币1255050元,从中牟利2500元。其中,第一期“六合彩”赌博收注款60700元由林辉汇入黄某建行帐户,黄某取款后转交林子建;第三期、第四期“六合彩”赌博收注款194350元由林辉汇至黄某农行帐户,黄某取款后转交林子建;第五期“六合彩”赌博收注款100万元,其中60万元由被告人黄某作为担保人陪同林子建一同前往宁德,由林子建经手向张兆晖收取现金60万元,15万元由被告人黄某经手向张兆晖收取后转交林子建,余下25万元由林辉、陆文彬分别汇入被告人黄某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帐户,黄某取款后转交林子建。
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投案,后退缴违法所得2500元至屏南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清单、存取款凭条、屏南县人民法院(2006)屏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2013)屏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侦破报告、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罚没收据,同案犯林子建、张兆辉、陆文彬、林辉的供述,证人陆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协助他人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收注金额达125505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系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交由社区实施矫正。综上,对被告人黄某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所退的违法所得2500元,由屏南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吴建华
人民陪审员 张爱萍
人民陪审员 叶海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洪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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