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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屏南县古峰镇城西路36号(户籍地屏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6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文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屏南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车牌为闽J×××××的小轿车行驶至屏南城关溪坪环岛路段时,碰撞了停放在路边的闽J×××××小轿车,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闽J×××××小轿车车主薛某提出报警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表示同意并在现场等候。屏南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54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甲带至屏南县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98.74mg/100ml。经屏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薛某的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661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薛某、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抽取血样照片,车辆信息,屏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证复印件,屏南县公安局的侦破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明知对方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与事故受害人能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上,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慧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甘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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