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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屏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文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20日至27日,被告人周某在屏南县古峰镇“花亭庙”举办庙会期间,在该庙内提供“六亭板”等赌具并邀约张某甲等人前来做庄,以赌“六亭”的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0元。
2014年10月27日11时许,该赌场被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扣押了赌博用具、张某甲等人持有的赌资人民币55400元。12月25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陈某、黄某、陆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陆某乙、陆某丙、王某等人的证言某屏南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书证屏南县公安局的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侦破报告,被告人周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退清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上,对被告人周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缴纳)。
二、屏南县公安局扣押的赌资人民币55400元及被告人周某向屏南县公安局主动退缴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15000元由屏南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黄晓丹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甘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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