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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刑初字第406号
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福安市。因无证驾驶于2014年7月2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雯,福建省福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4)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3日、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妙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乘载被害人郭某乙,从福安市溪柄镇沿国道104线往赛岐镇方向超速行驶,行经104线2142KM+100M旌华铁厂路段时,碰撞由陈某乙驾驶搭载被害人张某丁从道路右侧驶入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造成张某丁当场死亡、陈某乙及郭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甲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张某丁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61000元,赔偿郭某乙医疗费人民币40000元,取得谅解。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指控认为,对被告人郑某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陆雯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多万元,取得被害各方的谅解,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乘载被害人郭某乙,从福安市溪柄镇区沿国道104线往赛岐镇方向行驶,行经104线2142KM+100M旌华铁厂路段时,车速达81公里/小时,碰撞由陈某乙驾驶搭载被害人张某丁从道路右侧路外驶入道路左侧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造成张某丁当场死亡,陈某乙和郭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甲无证驾驶未依法登记注册且行驶速度超过限定时速的机动车,遇路外右侧机动车驶入路内时,越过中心线驶入路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乙驾驶机动车从路外左转弯驶入道路时,未让路内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福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甲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张某丁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61,000元,赔偿被害人郭某乙医疗费人民币40,000元,取得谅解。
另查明,本起事故另一被害人陈某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中与被告人郑某甲达成庭外调解协某并向本院撤回对郑某甲的起诉,同时对郑某甲表示谅解。又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福安市司法局根据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郑某甲进行社会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基本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函等物证、书证,证实被扣押的肇事车辆相关情况,以及被告人郑某甲无驾驶资质。
2、到案经过,证实事故发生后郑某甲在事故现场向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投案的事实。
3、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证明本案被告人郑某甲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因本案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且未发现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以及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情况。
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在案发时驾驶闽J×××××号二轮摩托车,乘载同事张某丁从旌华铁厂出发,左转弯驶入国道104线往溪柄镇方向行驶,这时从溪柄镇方向快速开过来一辆二轮摩托车,其已经将车骑到右道还是被对方撞了,在碰撞中其本人受伤,张某丁则倒在地上头部流了很多血,后来警察和救护车到后,其和另一名受伤的年轻人被送往医院治疗。
5、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证实在案发当晚乘坐郑某甲驾驶的一辆无牌仿古太子二轮摩托车,从溪柄镇前往赛岐镇,路上发生事故,其从车上被摔出去后就晕过去。后来恢复意识时,哥哥郭某甲也到了现场,120急救车将其送到医院住院。还证实事故后,郑某甲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万元,并对郑某甲表示谅解。
6、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事故当晚其在家中接到厂里(福建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电话,得知在厂门口的国道上厂里的工人骑摩托车和另外一辆摩托车相撞,一个工人受伤很严重。赶到现场后看见道路上倒有两辆摩托车,其中有牌的一部摩托车倒在赛岐往溪柄方向右道上,无牌的一辆倒在右道中间,路边沟里躺着厂里的工人陈某乙还会说话,右边车道上躺着工人张某丁,因当过医生其摸张某丁的脉搏、心跳、呼吸什么都已没有了。遂打电话报警,后医生到后说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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