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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户籍所在地宁德市蕉城区,现住周宁县狮城镇。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从建,福建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4)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政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从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羁押于周宁县拘留所2号拘留室时毒瘾发作,持扫把柄将同拘留室内正在睡觉的被害人何某某脖子捅伤。值班民警魏某某、孙某某闻声赶来制止,被告人张某某先持扫把柄捅刺被害人魏某某唇部,致其下唇挫裂伴贯通伤、前庭沟撕裂伤;在扫把柄被夺走后,被告人张某某仍继续殴打被害人魏某某、孙某某。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孙某某、何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6000元,取得二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和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福州则徐自愿戒毒所检验报告单、吸毒成瘾认定报告,户籍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材料,被告人供述等为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解是同拘留室的何某某先打其,其亦不知道自己打了别人,是事后听别人说自己打了人。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在实施伤人行为时处于神志不清、行为失控的状态,其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持扫把柄伤人不属于持械且无相关物证的问题;3、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谅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吸食甲基苯丙胺被羁押于周宁县拘留所2号拘留室时毒瘾发作,持扫把柄将同拘留室内正在睡觉的被害人何某某脖子捅伤。值班民警魏某某、孙某某闻声赶来制止,被告人张某某先持扫把柄捅刺被害人魏某某唇部,致其下唇挫裂伴贯通伤、前庭沟撕裂伤;在扫把柄被夺走后,被告人张某某仍继续殴打被害人魏某某、孙某某。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孙某某、何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6000元,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吸毒于2014年6月26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魏某某、孙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27日其二人在拘留所值班,凌晨0时许,因听到拘留所里有人喊报告,便到拘留所里查看情况。不久,孙向魏汇报张某某说自己肚子痛。其二人便打开张所在2号拘留室的门,张便想跑。张倒在地上翻滚,鼻涕和眼泪直流,可能是毒瘾发作。经电话汇报彭所长后用脚铐铐住张。凌晨3时30分许,其二人再次听到拘留所里有人喊报告,便欲打开2号拘留室查看。孙在开门,魏站在门口准备进去时,张某某拿着一根扫把柄朝魏扑去并捅其头部,孙从张身后拖住张并夺下扫把柄。2号拘留室的吴某甲过来帮忙一起控制住张,魏被张在地上拖了几米。在这期间,孙的脖子被张掐伤,腿和手臂均有受伤。魏下嘴唇被张用扫把柄捅裂,身上被多处抓伤。何某某亦有受伤。
2、何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因吸毒被关在周宁县拘留所102号拘室(即2号拘留室)。后来张某某也被关进来,张一直说有人要拿冰毒害他之类的话。其在睡觉,张某某大声说话,其就叫张安静点。过了一会儿,干部过来叫张安静点,张见门开了就往外跑但被抓回来了。之后其在睡觉,张拿扫把柄朝其脖子捅来,捅到头部,其感觉很晕就躺在床上,拘留所干部过来时张拿扫把柄往门外冲。之后救护车来了,其看见魏所长和另外一个干部都受伤了。辨认出张某某就是捅伤其的男子。
(二)证人证言
1、周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其在周宁县看守所监区值班,接到拘留所工作人员魏某某电话,告诉其拘留所内有一人毒瘾发作,叫其过去协助。其过去后看见张某某躺在拘留所放风场打滚,脸上鼻涕直流,可能是毒瘾发作。其问张某某同拘室的吴某甲“张某某是否有吸毒史?”吴某甲说“张某某整天和我说他吸毒的事情。”之后,值班干部给张某某带上脚铐,并将张某某送进拘室。凌晨4时许,其接到拘留所值班工作人员孙某某电话说“拘留所紧急情况,赶紧出来。”其赶到拘留所,看见魏某某脖子被抓伤,嘴巴在流血,下嘴唇开裂,腿上多次受伤流血。孙某某右脚指头受伤流血,手臂、脖子多处受伤。其听魏某某说同拘室何某某也被打了。其看见何某某躺在床上,后其协助孙某某把张某某手铐带上。魏某某、孙某某和何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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