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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刑初字第8号(2)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
二、被告人郑神座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熊树海
代理审判员  徐妙先
人民陪审员  陈丽芩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肖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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